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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一審的選舉官司

■ 賴佑哲

當大家對高雄地院的市長當選無效判決而對司法感到迷惘之同時,我想到兩個月前在台北地院的另一項判決。

二○○○年三月廿三日,英業達集團董事長葉國一出席由連蕭陣營宜蘭競選總部舉辦的「宜蘭商界團體挺連大會」。他演講時說,呂秀蓮曾警告廣達集團董事長林百里只能支持陳水扁,否則不發工廠登記證給廣達在桃園的三百億元投資案;林百里相當為難,葉國一說他勸林百里暫時離台。

因為葉國一在科技界的重要身分,他的說詞經過特定媒體大力炒作後,著實讓許多人對於陳呂作為感到不齒,也影響不少選票。後來,葉國一被以涉嫌散布對候選人不利的競選言論之罪名起訴。林百里在法院作證表示,那時他的工廠都設在桃園,呂秀蓮是桃園縣長,到他的工廠參觀好幾次,呂秀蓮並沒告訴他,只能支持陳水扁,否則不發工廠執照。七年後的二○○七年四月十八日,台北地院依違反選罷法判處葉國一有期徒刑二月,得易科罰金。

延遲的正義,不是正義(Justice delayed, justice denied),再怎麼沒有效率的調查和審理,都不能解釋為什麼需要將近七年才能作出判決。更有甚者,二個月的易科罰金,對一個身價百億的大老闆來說,輕鬆得像當街吐一口痰。台灣的民主和社會人格這樣被部分司法人員侮辱,真的令人失望。(作者從事醫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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