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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疫情緊急禁止出國 法律明確、授權明確

◎ 張世賢

新冠肺炎已成為全球病毒,歐美地區疫情不斷擴散,為避免台灣人出國受感染,有縣市首長分別宣布,高中以下師生於六月底、七月中、八月前禁止出國;行政院也採納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建議,高中以下師生到本學期上課結束前禁止出國。凡此措施,有人質疑卻有著法律授權欠缺的大問題。

爭論在行政機關禁止人民出國,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禁止出國是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從立法者言,「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等條文之文字,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可理解性)、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可預見性),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可爭訟性),即不與法律明確性相違背。也就是大家都很具體明白法律規定內容十分明確,並無爭議,就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至於是否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倘立法院以委任立法的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為憲法所許,只要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至於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已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相稱(釋字四二三號、釋字五二二號參照)。

在全球疫情肆虐期間,行政機關禁止人民出國,雖涉及對人民遷徙自由權之侵害,但卻是愛護想要出國之民眾,避免在國外受疫情之感染,並符合憲法二十三條規定,有公益理由與法律依據,同時限制之手段,符合比例性原則(限於必要)。由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之授權,有責任承擔,得採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以有效防治具嚴重特殊傳染性的新冠肺炎,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

(作者為中華民國公共政策學會榮譽理事長、前中興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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