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荔彤
武漢肺炎已明證關乎生命,法理上保障法益位階最高,非基本人權所得比擬,所以不可以用人權為理由來排除憲法廿三條之適用,也不必依憲法緊急命令或其授權立法行政決議。衛福部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已宣布行政決策,沒有不可行,當然立法或行政行為可以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不通過則廢止,那該是合憲性的審查問題。
所以這非但合憲,也符合國際法律慣例及法理,緊急命令或處分依國際法理法源進入憲法,再依憲內國立法和行政命令,而傳染病防治乃憲法第四十三條所謂之癘疫,立法部門早已依此條文之精神制定傳染病防治法,當然得交由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必要時禁入境也不會違憲,這應不需討論,公法大國老美也是,歐洲各國法制先驅國家法德西亦如斯。從而傳染病防治法第七條可謂來自憲法緊急命令之法理母法法源,所以陳部長及蘇院長才說不用發布緊急命令。
武漢肺炎是跨國災難事件,各國可適用國際法,如病毒發自中國,中共要擔負這一典型國際法之國家責任。
(作者為台灣海洋大學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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