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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沒有誤解TRA?

■ 傅雲欽

陳水扁總統寫了「阿扁沒有誤解台灣關係法」一文,我覺得陳總統並沒有說服我。

陳總統把台灣關係法第四條(B)(1)所謂「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這些詞句應該包括台灣,而這些法律也應該適用於台灣」等語,解讀為「台灣關係法清楚的認為台灣就是一個國家」,這太過牽強。道理很簡單,如果台灣是國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這些詞句當然包括台灣,何必多此一舉地訂立這個條文?有這個條文存在,反而證明:台灣不是國家,所以要特別訂立這個條文。何況,要不要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這是美國總統的權責,美國國會不可能越俎代庖,以台灣關係法認定台灣是國家。

其次,美、中的三個公報稱:美方acknowledge中國的立場─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一部分。此「acknowledge」一詞,指own、avow、admit、confess、recognize的意思,中文譯作「承認」,並無不當。堅持認為這個詞沒有「承認」的意思,只是「認知」而已,這是曲解這個詞的涵義。

一九八二年雷根總統向台灣提出「六項保證」的第五項:「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alter its position about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等語,應譯作「美國不會改變關於台灣主權歸屬的立場」。美國關於台灣主權歸屬的立場是什麼?從這句話看不出來。陳總統竟從這句話中看出「美國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擁有主權這樣的主張,表達了尊重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的事實」,是誤把「sovereignty of Taiwan(台灣的主權歸屬)」解讀成「台灣擁有主權」。

台灣關係法第四條(D)規定:「本法律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解釋為,美國贊成把台灣排除或驅逐出任何國際金融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這句話的意思,充其量是:美國雖與台灣無外交關係,但並不贊成把台灣排除或驅逐出國際組織。所謂「不贊成」,不一定是「反對」,也可能是「棄權」。因此,從台灣關係法這個條文看不出美國確認台灣有權參與國際組織。

縱使從這個條文可看出美國確認台灣有權參與國際組織,這也是美國片面的、主觀的看法。台灣客觀上是否有權參與包括WHO及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組織,還是要由各個國際組織依其規章來決定,不是由美國來決定,也不是依美國法律來決定。陳總統說:「根據台灣關係法,台灣有權參與包括WHO及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組織」等語,也是誤解。(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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