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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台灣版高恩?

◎ 吳景欽

曾任日產、雷諾與三菱執行長的高恩,因涉特別背信罪遭起訴,日本東京地院於去年同意保釋,並限制住居與接受監視。孰料,高恩仍於過年期間,躲入大提琴箱,出關逃回黎巴嫩,如此的過程,宛如電影情節,致暴露出日本防逃機制的漏洞。若此情境出現於我國,台灣會比日本高明嗎?

二○一八年十一月,東京地檢署檢察官逮捕高恩,向法院聲押獲准,並於同年十二月起訴後,因被告擁有多重國籍,再加以其於經濟上的優勢地位,故檢方仍強烈請求法院延押。惟於日本,動輒以羈押作為保全被告,甚至是逼使人認罪的手段,致被稱是人質司法,而為人所詬病。故於去年三月,東京地院同意以十億日圓保釋,並於同年四月,再追加五億日圓的保釋金。而因高恩同時擁有巴西、法國與黎巴嫩三國護照,除限制住居外,法院也下令所有護照交由其律師保管,更於其住宅加裝監視器,並禁止使用網路通訊,警察也密集監控。只是在這麼嚴密的監視下,仍能上演有如戲劇般的逃脫術,這到底缺了什麼?

在去年六月,為了填補防逃的漏洞,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除了增加限制出境、出海一章外,也修正第一一六條之二,即有關停止羈押的替代手段。而根據此條文第一項,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在考量公益與人權而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事項,這除了定時向指定機關報到、禁止對證人或被害人等的身體或財產為危害、不得從事與治療無關的活動等,原先即有的規定外,也增加了要求被告交付護照或通知主管機關不發護照、未經司法機關許可不得離開一定區域,甚至可施以電子監控等。

換言之,我國法院面對高恩這類高社經地位的被告,於停止羈押時可以採取的防逃手段,看似與日本差不多,卻因多了對被告得施以電子監控,致可有效彌補人力監視的不足。尤以目前的GPS 定位系統,只要於被告的手或腳裝置無線發射器,即便躲於大提琴箱,亦會被發覺。惟於去年修法後,刑事訴訟法明文要求司法院須儘速訂定執行辦法,但至今卻未有任何消息,就使電子監控的防逃機制僅停留於紙面之上。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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