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連郁婷
新竹縣竹東鎮國民黨籍鎮長羅吉祥涉嫌賄選,遭新竹地院判刑三年十月,褫奪公權四年,依選罷法規定予以停職。
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在鄉鎮市首長因故停職時,縣政府就代理首長有指派權。然而新竹縣政府卻利用這樣的指派權,指派羅吉祥妻子張順朋,也就是涉嫌賄選而被停職的鎮長妻子,擔任竹東代理鎮長,並且在十一月廿九日完成交接。理由是張順朋具有相當領導與行政經驗,對竹東鎮事務相當熟悉,而且可以延續羅鎮長的政績。
新竹縣政府這樣的決定,無疑是在力挺深陷買票風波的鎮長,當他們一邊口口聲聲地說拒絕賄選,另一邊卻力挺賄選鎮長的政績,難道不是在告訴大家,就算是買票也沒關係,只要他們挺,自己人照樣能代理當鎮長!
回頭看法律規定,究竟是什麼樣的法制度,造成這樣一個荒謬的結果?因為地方制度法只規定:「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僅此而已。
而這樣的規定,的確賦予了地方政府就指派權有「行政裁量權」,但當法律的執行面發生了這樣荒謬的結果─讓停職的首長配偶成為代理首長的話,這條法律就真的有檢討的必要了!雖然內政部曾對這樣的指派權做出「為利地方政務推動,縣政府於核派代理人員時,仍宜派任相當層級或具有一定行政經驗之人員」的解釋,但內政部也只敢說「宜」,而非「應」。也因此張順朋雖然不具「相當層級」,或未曾有「行政經驗」,縣政府仍然可以指派她為代理鎮長,而且完全不違背法令或內政部的解釋。
身為一個新竹縣議員,對於這樣的荒謬,非常無能為力。只能力求立法院能儘速修訂地方制度法,將這樣的指派權,加上客觀條件,例如學經歷,或者是否應有迴避規定等等。地方政府的自治權固然重要,但若讓這樣的自治權,淪為鞏固特定政黨的工具,就並非美意,且若加上客觀的條件,對鎮政的維持、延續也會更有保障。
(作者為時代力量新竹縣議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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