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莊宇森
韓國瑜夫婦究係購買幸安名廈房地而「借名登記」?抑或單純「借住」李佩芬所購買之幸安名廈房地?尚非全然無疑。
我國民法雖無「借名登記」之明文規定,但依「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八號」判決所載:「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承認其法律效力,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且依「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六號」判決所載:「借名登記契約準用委任之規定。」
關於韓國瑜夫婦是否購買幸安名廈?依前開「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八號」判決意旨,有可能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人:李佳芬)將自己之財產(即幸安名廈)以他方(出名人:李佩芬)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由韓國瑜夫婦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以李佩芬之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承認其法律效力,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即李佳芬)為真正所有權人。
承前所述,幸安名廈雖非登記於韓國瑜夫婦名下,但韓國瑜夫婦若未給付任何對價而長年「無償」管理、使用幸安名廈房地,客觀上已足使人產生幸安名廈房地是否為「借名登記」於李佩芬名下之「合理懷疑」。就此幸安名廈房地是否為「借名登記」之疑義,實應由韓國瑜夫婦進一步提出說明,方為正辦!倘僅對蔡陣營發言人阮昭雄提告而欲「以訟止謗」,恐無濟於事!
(作者為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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