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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統獨談國府公債

◎ 李兆坤

近日《彭博商業周刊》報導,美國有意提醒中國,根據國際法繼承原則,要求中國負起清償自清朝及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國民政府時期所發行的官方公債債務。中國官媒一如往常,要外國人向孫中山所成立的中華民國討債!所以是要向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求償嗎?

根據我國立院法律系統資訊,一九四九年以前國府所發行的公債條例現存共有四十四部,其中《上海市市政公債條例》等三十五個公債條例於一九七三年暫時被立院凍結(依中標法第十九條並非廢止);另有《民國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債條例》等九個外幣黃金或鐵路公債條例則沒有處理。我國政府總是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項與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聲明「於國家統一前,不予處理。」也就是說,中華民國政府仍不放棄對這些債務的清償,以維護自身法統。

但這樣的做法,對中華民國是保障嗎?這些國府時期債券,隨著物價膨脹與利息,如果按原條件給付,我國國庫肯定馬上破產。財政部早在一九五三年提出五十六部國府公債條例廢止案,次年立院廢止其中二十八部。當年即有資深立委提醒,保留原公債條例將造成國庫未來沉重負擔。如果要清償,也要行政院另訂辦法處理。

對急統派而言,由於北京主張這些債務並非新中國所要承受,保留這四十四部國府公債條例不廢止,反而是阻礙「統一大業」。對緩統派而言,兩岸條例規定國家統一時要清償這些債務,因前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認帳,如果由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自行清償,勢必國庫一空,諸多年金發不出來,因此民意不可能站在支持統一的一方。

對獨派而言,這些債務本來就是國民黨政府在中國大陸自己欠的,憑什麼拿台人努力的成果來償還。更何況這些公債所建設的玉萍、京贛鐵路、各省工程,現在都是中國人民在享受,怎麼不是受益者付費呢!

為維護中華民國國庫與人民權益,政府應早日提出上述四十四部國府時期公債條例的廢止案。誰是中國代表權的繼承者,這些債務就應該由他們來承擔。

(作者為高中教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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