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尤天鳴
報載,「台東縣某李姓男子自稱於傳統領域採取牛樟菇,仍被判處九個月徒刑。」
首先,承審法官以「李男行為地不屬卑南族傳統領域」,認為其不得將他族傳統領域土地,視為自身民族的傳統領域土地。這樣的看法,未考量台東縣境內複雜的族群混居現況,以及傳統領域以族群自我宣示的定義,如此判決確實有其可議性。
再者,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第一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故李男以「除綠島外,全縣均為原住民族地區」為由辯解,亦有其正當性。
最後,隨著原住民族人口結構改變,部落人口往都會區集中,有許多的花東阿美族人到都會區定居,若以前項判決的法律見解,阿美族人因自用而到復興區或者到北台灣的海域,捕獵或採集,極有可能被視為盜取而觸犯國家法令,這樣也似乎不近人情。
行政院應立即邀集相關機關,研擬原民族人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所保障的權益,何為「非營利」及「自用比例」限定,而非在「傳統領域」的字面上打轉,方能彰顯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政府尊重原住民族文化發展的核心精神。
(作者為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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