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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里長沒辦法過日子?

◎ 沈明正

韓國瑜再開政見支票,「里長應該要有固定薪水,不然沒辦法過日子」,要讓里長有責任義務也有待遇,否則「當官不帶長,放屁都不響」。里長應該要有固定薪水?這問題內政部討論已久,也辦理多場公聽會傾聽里長心聲,仍認為維持目前作法為宜。

里長是否應該要有薪水,事涉里長身分如何定位。根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里長為無給職,基於服務性質,並無薪水。所以,里長大部分都有自己的原有職業,只領事務費而不支薪。但在執行職務的時候,實務上需要承擔一些費用,因此,每月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四萬五千元事務費,還有基本的健康檢查和保險補助等。若依韓市長政見,讓里長領固定薪水,即是將里長身分定位為公務人員,則里長不能繼續原有本業,不可從事專職事業、兼職及兼營事業;並要負起專職、申報財產甚至課稅等義務。因此,支薪雖提供保障,但相對的責任義務也嚴密。

領固定薪水與不領固定薪水,也可視為是要尊嚴還是要保障的問題?哪個好呢?從歷次村(里)長定位相關問題公聽會就可看出端倪,大多數村(里)長都不贊成定位為有給職的公務員,領固定薪水見解。多數傾向將里長視為公職,將里長做的事視為地方性、調解性、服務性的工作,趨近於榮譽職。但是,多數里長提議依村里人口數提高四萬五千元事務費上限、補貼辦公處所租金、健全福利措施如發放三節慰問金等。這才是既有尊嚴又有保障的務實作法。

(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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