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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選舉發大財? 怎麼改?

◎ 魏美玲

日前因利奇馬颱風高雄部分區域受豪雨侵襲,韓市長在南投忙於總統競選行程,讓高雄市民感到不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沒有規定做多久任期後始得參與其它選舉,但如果您知道韓國瑜在市長選舉中獲得2677萬選舉補助款,無論明年有無選上總統,都會用人民的納稅錢最保守估計至少再給予一億元的補助款。如此短時間可以雙邊領取高額補助款,哪裡出了問題?

有人建議:立法禁止公職人員帶職參選,或取消政黨及個人選舉補助款。筆者以為要「立法」禁止,曠日廢時,且事關政黨利益,要得到政黨支持根本就是狗吠火車。

另有人主張,除了競選連任外,自登記為其他公職候選人起,就視為「辭職」,同時須繳回已領取之選舉補助款。然而參與政治選舉是每個公民的權利,要求先「辭職」,會被冠上剝奪選舉權的帽子,也將引來補選的問題,台灣選舉頻率已高,不宜再憑空多增加選舉。

如何修法讓其符合公平正義且讓朝野較易形成共識。筆者建議:

一、不需修改選舉補助款的門檻,只要任期未滿要參選它職,或轉任當公職人員,必須全數繳回上次參選領取之補助款。有立委聲稱選舉補助款是針對選舉事實補助,不是「任滿金」,這點筆者完全不同意。人民是因為選舉時候選人承諾做好做滿才投票給您,候選人才得以跨過票數門檻得到補助款。

二、除了繳回上次補助款,亦不得領取參選新職的補助款。這樣的設計能確保參選人是真的有破釜沉舟的決心為國家人民做事,而不是為了高額補助款編織美麗的競選宣言。僅有競選連任者不需繳回選舉補助款,且可領取新補助款。

筆者的建議並非全數取消補助款,而是讓想要「任期未滿而參選它職」的參選人,會痛,會有損失,而不是「不痛不癢」;且無針對性,一體規範所有政黨。期望修法成功,讓台灣的民主選舉更上軌道!

(作者為網通上市公司執行長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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