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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請法務部、刑事局「反送中」

◎ 吳景欽

二○一六年,西班牙逮捕兩百多名台籍詐欺犯,涉嫌者雖皆主張是台灣人,但去年西班牙法院審理後,仍決定將這些人引渡至中國受審。如此的程序與判決,未來於歐洲,是否會成為慣例,就值得關注。

原本刑法第七條規定,本國人於域外犯罪,須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才為刑法效力所及。而因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的電信詐欺罪,法定刑為一到七年有期徒刑,除非台灣亦有被害人存在,否則,這些域外的電信詐欺犯,我國恐無刑事管轄權。故二○一六年四月的肯亞事件後,立法院就於刑法第五條增列第十一款,將域外犯電信詐欺罪,也列入刑法的效力範圍。

惟如此的修法,只是填補了我國刑事處罰權的漏洞,卻還有審理的大問題存在。以在西班牙的電信詐欺案來說,涉案共犯雖有台灣與中國籍,但因被害人與犯罪結果地皆在中國,故即便將台籍嫌犯遣回台灣受審,也將面臨證據調查的困難。雖然於二○○九年,我與對岸簽署有共同打擊犯罪與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其中除了有遣送人犯的規定外,也明文證據調查的協助等等。但由於此等協議,並非立基於平等互惠關係所簽訂的正式條約,很容易受到政治情勢的影響。尤其目前兩岸關係正處於冰凍期,類如西班牙事件,就算將台籍人士遣送回台,也將因對岸態度消極,甚或不提供任何卷證,更不可能讓被害人來台出庭作證下,就易陷入審理不能的狀態。

相對來說,由於犯罪結果地在對岸,在中國向西班牙聲請引渡,並提出相關卷證後,不論其向法院所提公平審判的保證,是否真能實踐,基於證據調查的便利法庭原則,就比我國法務部所提,即基於屬人的國籍管轄原則,來得具有說服力。更重要的是,在西班牙只承認一個中國,根本不承認台灣的國際現實下,台籍詐欺犯送中審判,似就無可避免。

故若不想讓西班牙事件成為常態,則不管是法務部或者是刑事警察局,對於已經偵結的電信詐欺犯罪,若涉嫌人不在台灣,就應積極將相關卷證提供給他國,既可防止治罪漏洞,更可因此尋求與無邦交國的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之簽訂。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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