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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搖機台夾娃娃,無罪vs.有罪

◎ 陳禾原

據自由時報報導,有民眾於夾娃娃時,在夾物電磁鐵夾起獎品後,移動至取物口的過程中,利用機台在拉動搖桿時會晃動的特性,拉搖桿使機台傾斜,增加電磁鐵晃動幅度,將獎品甩到取物口,遭業者控告詐欺,經地檢署不起訴處分;但另一案例則是民眾猛烈搖晃娃娃機台,讓物品掉進洞口後取走獎品,經法院判處竊盜罪。

看到這裡,想必很多民眾充滿疑問,看起來相似的案例,結果為何不同?

刑法第三二○條第一項,竊盜罪之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第三三九條第一項,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在第一個案例中,由於機台本身在搖桿搖向身體時,就會跟著晃動,故檢察官認定民眾在夾物電磁鐵夾起藍芽耳機靠近取物口時,拉搖桿使機台傾斜,增加電磁鐵晃動幅度,將獎品甩到取物口的行為,是利用機台本身的設計缺陷取得獎品,屬於操作技巧,不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一項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罪。這與第二個案例事實最大的區別在於,第一個案例利用機台設計瑕疵夾取獎品之方式雖有爭議,但仍是以先投幣、後操縱搖桿的方式取得獎品,並未使用操縱搖桿外之不正外力。

換句話說,在使用夾娃娃機時,如果是在正常操縱搖桿之技巧外,另以搖晃機台本身、用強力磁鐵吸走獎品或是以投偽幣等不正之方式夾取獎品,依照現行的司法實務見解,將會被認定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構成刑法竊盜罪或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罪等。

利用機台本身設計瑕疵夾取的情況,雖經不起訴處分,但仍是遊走法律邊緣,存有相當爭議;何況,即使不成立竊盜罪等,如因拉搖桿過猛毀壞整台娃娃機,也會有刑法第三五四條毀損罪的問題,仍應避免。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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