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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ROC才是「台灣之敵」

◎ 石月 エ一ロ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希望將「敵人」增列為構成要件,劍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筆者認為這是忽略台灣的法理現實而導致的蛇足。中國共黨政權固然是中華民國的敵人,但對台灣而言,中華民國才是法理上(de jure)與事實上(de facto)的敵國。

台海兩岸的敵對關係有三個主體:台灣,與中國的兩個政權。中國兩個政權之間的敵對關係在法理上已經塵埃落定:《聯合國大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已經認證中華民國無權代表中國,乃一負隅於中國金、馬,自日本時代開始就流亡於海外日本台灣的武裝叛亂組織。而台灣與中國的關係則是於日本投降後,中(華民)國是代表盟軍來日本台灣執行受降與佔領任務的敵國。

中華民國重慶政權(有別於汪精衛的南京政權)在台灣的唯一法理基礎是日本一九四五年投降後,盟軍所下的《一般命令第一號》。此外最多只有日本於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主權之後,自始無效、已經作廢的《台北和約》。《一般命令第一號》下達之時,台灣是日本領土;台灣人就是日本人。因《一般命令》來台執行受降、佔領任務,號稱是中華民國的台灣統治當局,當然是日本台灣的敵國。這個事實至今唯一的改變是台灣人因《舊金山和約》而失去日本國籍,但台灣人失去日本國籍這件事並沒有改變中華民國是正在佔領、統治台灣的敵國這個事實。

而中國對台灣主張的法理依據來自中華民國對台灣主權之主張。因一九四九年中國共產黨政權合法繼承中華民國,因此該政權有權追討前流亡政權的一切資產。台灣人若是將中華民國就地合法,就是將主權交給繼承中華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在台灣應該做的,如同美國在伊拉克,是依法行政:協助台灣人成立政府,然後撤軍。若是有任何不可告人的苦衷而無法完成佔領軍任務,如果真有心想要消滅中國對台灣主權野心的法理依據,應該是公開強調中華民國不擁有台灣主權的事實,承認只是執行佔領任務的台灣統治當局(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而不是捨本逐末地立法定義「敵人」。

(作者為http://blog.0bei.org/版主、業餘翻譯,高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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