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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永久的」國家機密?

◎ 吳景欽

促轉會向國安局調閱林宅血案、美麗島事件、陳文成案等二十一件檔案,除僅調到一件外,其餘均被列為永久機密。只是這些事件,早已過了相當時日,到底有何機密可言,實讓人莫名所以,也暴露國家機密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實有檢討之必要。

關於國家機密,不管是被核定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或機密等級,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最長的保密期限分別為三十、二十、十年。雖可依情況延長兩次,但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後段,至遲都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只有特殊情形,才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期限。

惟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就不適用有關機密保護期限的規定。只是條文中的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實在相當模糊,恐易流於核定機關的恣意認定。甚且,一旦列入永久機密,表示此等事務難以攤在陽光之下,就可能成為掩飾不法的溫床。而類如威權時代,種種迫害人權的行徑或者冤罪之案件,也將永沉大海。

故對這種不合時宜且可能成為不法掩護的法律規範,勢必得在立法上,儘速加以修改。只是在未修法前,對於這些被浮濫列為永久機密的資料或檔案,果真束手無策嗎?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條第一項,就算列為國家機密,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可依據職權,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級。也因此,過去這些可能涉及轉型正義的檔案,若有被列為永久機密者,國安局、甚至其上級,也就是總統,本就可依法、依職權加以解除。而依據同條第二項,人民也可以權利或法律利益受損或有損害之虞來請求解密,若仍不解除,還可提起行政救濟。凡此途徑,都可使冠上國家安全之名,卻無其實的所謂機密檔案,能為陽光所照射。

此外,關於促轉會向他機關調取資料或檔案,但被以國家機密或安全為由來加以拒絕時,到底可否向法院聲請,而由司法者來審查理由的正當性,並發給類如刑事搜索的令狀等,於現行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裡,實不甚清楚,勢必也該為檢討與修法的對象。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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