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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用胚胎 請開放製造─當前台灣幹細胞研究的省思與建言

■ 邱英明

人體中一般細胞自我增殖的現象只能維持身體組織些許修復的能力,但對於像永久性的組織缺損或先天疾病,幹細胞的強大潛能將是解決問題的重要途徑。胚胎幹細胞能製造身體所有類型細胞,是所有幹細胞裡「無限可能」的主角。然而胚胎幹細胞取得大不易,宗教、道德倫理、人權、法律、政治與新科學間又夾纏多年,儘管幹細胞研究和臨床治療迭有突破,埋首此間的學者,渴盼得到政府立法支持。

現在研究人類胚胎幹細胞,都來自體外人工受精、未殖入子宮的剩餘胚胎,從中再分離出幹細胞。為了增進胚胎幹細胞研究之來源,同時解決幹細胞移殖產生的免疫排斥問題,體外細胞核轉殖技術,乃成為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的重要方向。

台灣近年已有能力培養出胚胎幹細胞株,也能從胎盤、羊膜分離出間葉幹細胞,從而分化出骨頭、神經、脂肪等細胞。運用體細胞核轉殖技術在動物複製、人用凝血因子的製造及人工生殖臨床研究上漸有突破,使得台灣與頂尖國家的差距逐漸縮小。然而,國內欠缺立法規範,非常不利於幹細胞研究與國際競爭,與疾病對抗,一個缺乏有公信力規則與監督的環境,更無法使人信服。

當前國際上領先研究的國家,絕大多數持開放態度,並立法加以嚴謹的管理,特別是胚胎幹細胞取得之來源和禁止研究的項目,例如禁止「複製人」、改變生殖細胞的基因、人畜混種、發育逾十四天的胚胎等等,當可避免幹細胞研究走向撒旦的懷抱。立法院最近在討論立法問題,政府則正研擬胚胎幹細胞研究管理的規範。基本上,這些立法方向大抵依循了主要國家允許與禁止研究的範圍。在體細胞核轉殖方面,全世界已有英、芬、澳、星、韓等五個國家立法開放研究,台灣是否有機會成為全球第六個開放體細胞核轉殖研究的國家,以及是否允許製造研究用胚胎,對我生物科技發展、國際競爭及維護健康人權,會是重要關鍵。

現在胚胎幹細胞研究被允許的來源,是源於以生殖為目的的人工生殖剩餘得銷毀、發育未逾十四天的胚胎。基於人性尊嚴與倫理考量,如果為了製造研究用胚胎而採取精卵體內受精的有性生殖方式產生,當然應該明文禁止。但若是卵體外人工受精,或者用體細胞核轉殖的無性生殖方式,並非以生育為目的,而係建立病人自身醫療所需胚胎幹細胞為目的,則應該獲得鼓勵。例如,罹患地中海貧血症、唐氏症、肌肉萎縮症等遺傳性疾病的病人,可以藉由研究其胚胎幹細胞來尋找治療方法。

所以,更廣義、更人道的作法,應是開放研究用胚胎的製造,從中取得胚胎幹細胞,並進而了解這些特定遺傳性疾病之病因,以造福人類健康。

(作者為國家衛生研究院幹細胞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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