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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設立司法精神醫院

◎ 沈政男

殺父死囚陳昱安日前在台北看守所內以橡皮筋自縊而死,如果他生前住在司法精神醫院,而非一般監獄,就不會發生此等憾事,因為橡皮筋是精神病房的「違禁品」,必須接受嚴格管理。

陳昱安為什麼應該住在司法精神醫院?因為一、他罹患思覺失調症與憂鬱症;二、他生前老早有嚴重的自殺傾向。陳昱安的案件從案發、審判,一直到在獄中過世,是徹徹底底的悲劇,他根本就是一個長期罹患嚴重精神疾病的人,從來沒有前科,就因無業在家屢遭父親責罵而殺父,如果他當初接受夠好的治療與復健,能夠就業與融入社會,就不會犯下人倫慘案。

陳昱安犯案以後,法院曾讓他接受數次司法精神鑑定,有的鑑定醫師不能肯定他有沒有罹患精神病,有的則認為雖罹患精神病,但辨識與行為能力未受損,莫衷一是。此外,陳昱安的精神症狀內容確實與殺父行為無直接關聯,但長期罹患精神病所造成的情緒與衝動控制減弱,卻未能得到鑑定醫師重視。如果台灣有司法精神醫院,便能讓他住院接受長期觀察,有助於釐清犯案時的精神狀態。

台灣在二○○九年採納兩公約,而陳昱安的案件發生在二○一○年,照理說應該適用,然而法官在判刑時只論述「非罪大惡極不能判死」,卻忽略了「精障不得判死」的要求,顯然與後續類似案件的判法出現落差。「精障不得判死」的精神,在於即使犯案時行為能力正常,而犯案後處於精障狀態,依然不得執行死刑,也就是說陳昱安雖經精神鑑定,認定犯案時未受精神病影響,但如果他入監以後可確認罹患精神病,便不應執行死刑。

重刑犯雖然罪大惡極,但如果罹患精神疾病,於坐監期間也應保障其接受醫療的權利,然而以台灣目前的監獄醫療環境,根本難以提供充足的精神醫療。陳昱安犯案前早有憂鬱傾向,坐牢後情緒依然不穩,才會尋短,如果他曾經接受充足的精神醫療,或許就不會出現此等憾事。要提供精神病囚犯夠好的精神醫療,唯有設立司法精神醫院。此外,目前法院都將需要保安處分的精神病囚犯委託給精神科醫院,但這些醫院根本難以承擔這類司法任務,應改由專責的司法精神醫院來收治。

(作者為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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