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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屍」蹤不明? 應圓融處理!

◎ 蘇天從

新北市一名市民,前幾天到基隆市安樂區一處里民活動中心參加活動,過程中突然倒地不起,經送醫急救不治。基隆市一名畢業才一年多的菜鳥警員處理,竟逕將遺體發還家屬載回新北市辦喪事,致檢察官「無屍可驗」,最後只好折騰家屬再將遺體載回基隆相驗,菜鳥警員免不了被刮,甚至被處分。

某政治人物的外婆在醫院往生,醫院都怕糾紛不會開立死亡證明,家屬只好向所在地的甲派出所報案,就將遺體載回乙派出所轄內處理,甲派出所便通報乙派出所接手,當時正值選舉期間,乙派出所的所長心想要給政治人物方便,就趕快電話詢問過程,但他又擔心檢察官怪罪,便反問了一句:遺體怎麼可以隨便搬動?這下子不得了,家屬七嘴八舌,發酵成「所長藉故刁難要遺體運回醫院」。我只好前往解釋,但在那種悲傷的氛圍之下,家屬可說「同仇敵愾」,沒有人願意聽、也不想聽。

一位學長在外縣市工作,單身獨居的母親失聯,等到發現已往生多時且在深夜,家屬擔心遺體快速變質,急著聯絡衛生所醫師,但醫師以死亡證明書蓋不到大印為由不肯前來,只好求助新竹地檢署黃建琦主任檢察官,他馬上派出一組人員前往相驗,解決家屬的難處。

地檢署有代驗的制度,前述基隆「消屍」案雖係意外死亡,但究竟不是凶殺命案,應該可以委由新北地檢署代驗,若檢察官認為茲事體大非得蒞驗,基隆、新北不遠,親自前往相驗總比讓家屬再將遺體運回為宜。

死者為大,警方處理此類問題動輒得咎,經常被檢方及家屬責怪,有經驗的老鳥拚命請調前往單純的專業單位,空缺只好由菜鳥來補,更見雪上加霜。不教而殺謂之虐,謾罵、處分絕對不是最好的辦法,多教育吧!

(作者現任公職,桃園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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