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熱門 政治 軍武 社會 生活 健康 國際 地方 蒐奇 影音 財經 娛樂 藝文 汽車 時尚 體育 3C 評論 玩咖 食譜 地產 專區 求職

連校園都會出車禍

■ 陳業鑫

在電視新聞看到小學生在校園內被汽車撞死的報導畫面,簡直不敢置信:怎麼會有人在校園內飆車?而且還以時速六十公里的速度,在教室走廊外飆車,而且居然是個學生家長!

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適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應該理解為:如果駕駛人對於自己的違規行為,預見將有極大致人於死傷的危險性,仍決意要違規,不幸發生車禍致人於死傷,應認為他對這個死傷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具備故意。

從事審判工作幾年以來,我有一個心得:對於惡性重大交通違規致人於死傷者,應以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論處,例如闖紅燈、逆向行駛、超速達到一定比例、在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在不得行駛汽車之場所行駛汽車等,均應以未必故意論,如果有前述惡性違規行為,把人撞死,應該以故意殺人論處,而不是過失致死。

誰不知道闖紅燈、逆向行駛、惡性超速、在人行道上開車很容易撞到人,如果明明預見有很大的危險會撞到人,仍決意為之,不是故意殺人是什麼?

記得以前學習刑法總則時,閱讀過刑法學者黃榮堅老師的一篇文章,裡頭就提到一個例子,如果行為人一邊闖紅燈,一邊按喇叭要大家讓他,結果仍然出車禍撞死人,這個行為人主觀上對於致死結果有未必故意,應以故意殺人論處,當時我就很認同這個見解,如今在實務從事審判工作,更深深體會非如此不可,否則,臺灣的交通秩序永遠都是叢林法則。

現在連校園的教室走廊都會出車禍了,還有哪裡不會出車禍?就像我在現居住大樓的地下室停車場,也會看到有人在地下室以極快速度行駛汽車,如果是反應比較慢的小朋友走在車道上,很容易就被撞上了,事後再來說什麼願意負擔所有民刑事責任云云,對死者、傷者及家屬,又有什麼用呢?

是的,對於臺灣的交通狀況,我是主張治亂世用重典的!

(作者為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自由共和國》強力徵稿

《自由共和國》來稿請附: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職業、通訊地址及戶籍地址(包括區里鄰)、夜間聯絡電話、銀行帳號(註明分行行名)及E-mail帳號。

刊出後次月,稿費將直接匯入作者銀行帳戶,並以E-mail通知。
文長1200字以內為宜,本報有刪改權,不願刪改者請註明;請自留底稿,不退稿;若不用,恕不另行通知;請勿一稿多投。

《自由共和國》所刊文章、漫畫,將於 「自由電子報」選用,不另外奉酬。
Email:republic@libertytimes.com.tw

編輯精選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評論粉絲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