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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柯市長圖利柯醫師

◎ 黃淑英

台北市長柯文哲去年在接受趙少康政論節目專訪時,因宣稱阿扁裝病,議員簡舒培質疑違反「醫師法」,希望衛生局調查。事隔八個月,台北市政府終於做出懲處,衛生局說,柯市長違反醫師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但是因為是初犯,所以處罰從輕二萬元。此事可議之處在於,柯身為阿扁醫療團隊的召集人、台北市的市長,犯下這樣的錯誤,都應該加重處理以正視聽,怎能以初犯帶過?

更關鍵的是,醫師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應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但是衛生局竟然說他在「歇業」中,不是執行業務,因此,不移送懲戒。但是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在林進興公開胡志強健康資料案之一○○年度判字第2155號指出:

「在人對個人領域事務之掌控,事務已否對外公開不致影響隱私權之性質。又遵守專業倫理之要求,主要係基於個人之專業背景,重在人之屬性,醫師從事者係表現其專業性之行為或活動,不論場域、對象如何,即屬醫師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所稱之『執行業務』之意義,方符該法之立法目的。上訴人等身穿醫師特有之白袍執業服著出席所謂『臺中醫界聯盟』名義所舉行之記者會,顯係突顯其以醫師之專業身分參與由渠等具醫師身分者所聚集之團體活動;該場記者會又係公開談論分析市長參選人之身體狀況,進行與其專業工作相同之病情分析,難謂非屬執行業務違反醫學倫理。」

台北市衛生局應該知道這個判決內容,但以混水摸魚的方式,瞞騙社會,凸顯了一個窘境:屬下處理老闆的壓力及倫理問題。在強調只問是非,不問藍綠的口號下,台北市的處理方式應該是最大的諷刺!

(作者為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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