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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老班長的遺產談「意定監護」

◎ 吳一忠

法務部參酌英、日、德等國,決定在民法中增訂「成年人意定監護」,成年民眾可指定監護人負責照護、管理財產,監護人不限家人或親屬,個人深表贊同。

前陣子我在軍中的老班長因病往生,他是跟隨國民政府來台的老榮民,在大陸結過婚有二子。來台一生未婚,認了一位義子,是我在部隊的學長。老班長和義子相互扶持五十幾年,但在法律上老榮民仍屬於單身,在台灣若無繼承人,遺產將由榮民服務處接管。

榮民服務處前來清查遺產,要學長交出老班長的存摺證件,卻忘了他的生活起居,都由學長家人照料,喪葬事宜也一手承擔,兩人雖然沒有血緣關係,卻比親人還親,老班長才會在生前立下遺囑,將遺產全交由學長處理。

但是榮服處強調一切依法,遺產可以扣留三年,學長對此深感困擾,因為老班長在大陸的兒子專程來台,要繼承應得的持分,若是遺產不能動支,勢必增添不少問題,於是找榮服處協調。

學長找出相關法令,證明兩人雖非親屬,但共同生活超過半世紀,應視為家屬。何況老班長生前立下遺囑,要將遺產留給義子及大陸兒子,表示已立了法定繼承人,遺產自應交由繼承人處理。

隨後老班長在大陸的兒子來台,要把父親的骨灰迎回故鄉,榮服處協辦出境文件等事宜,使得老班長能夠落葉歸根,爾後也參加喪禮追悼致敬,讓此事有了比較圓滿的結局。

遺憾的是,老班長存摺內的錢仍是無法動支,必須留給大陸從沒盡過孝道的兒子,隨侍在側照顧的人反而沒有資格,這是何等的不公平!欣聞法務部擬修法增訂「意定監護」,若是早點立法通過,就可避免這個問題了。

(作者為榮民,嘉義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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