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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社區自治走調了

◎ 饒後樂

多年前立法院修會計法發現通過的條文漏掉一個字,後果嚴重。為了如何補正,朝野立委吵成一團。當時行政院長出來打圓場說不必修法,只要用行政解釋就可以直接解決問題。結果慘遭立委圍剿,痛斥行政權若可如此擴張,那立法委員算什麼?

但行政機關真的就是這麼大,在民意代表和社會輿論顧不到的地方,的確是官員說是就是,說沒有就沒有。

二十三年前立法院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那之前,行政機關因為無法可管,集合住宅居民有爭議只能打官司。可是立法二十多年後,民眾發生爭議跑去找政府請求依法介入處分時,政府說法卻又變成「基於社區自治精神,公寓大廈屬私權關係,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翻成白話就是「不干我的事,自己去打官司!」

當官員們拿這套說辭不斷跳針,或在回覆民眾陳情時只會一再複製貼上,這部法律就只剩具文。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除了提供社區大樓自治管理的一套共同參考基準外,就是在規範行政機關如何用公權力來介入、協助公寓大廈管理。如果「社區自治精神」或「私權關係」可以拿來無限上綱做為行政機關鄉愿、不作為的藉口,那幾乎所有公寓大廈管理關係都是私權關係,立法豈不是多此一舉?如果立法前立法後解決問題方法都一樣,那這部法律到底發揮了什麼作用?

對絕大部分公寓大廈管理問題而言,訴訟的成本太高,時效太慢。民眾通常要不是賭一口氣,寧願放棄公平正義。所以才需要行政機關介入擔任裁判。偏偏裁判不裁不判,只會叫衝突雙方自己上法院打官司。難怪問題無從解決,連最基本最普遍老舊外牆磁磚剝落的現象都不見改善。

去年司改國是會議曾經提出公寓大廈訴訟必須先強制調處的建議,顯示法院對越來越多但內容細碎的公寓大廈案件也不堪其擾。公寓大廈管理問題不會因為把箭鋸斷或塞給別人就自動消失,行政機關若不拿出決心擔起法律所賦予的角色權責,公寓大廈管理只會原地踏步,繼續做為社會的落後指標。

(作者為台北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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