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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司法冤案形成之省思

◎ 蔡聰明

司改國是會議落幕,司改列車啟動,司法訴訟制度研修有成效,即將立法後施行,惟審判畢竟係由法官主持,軟體是否調整,思維能否改變,也不能不顧及,司改始能成功。

刑事補償法於九十六年七月制訂,取代冤獄賠償法,立法過程幸大法官解釋伸出援手,三位一銀押匯案被告是否公平被對待,筆者無須多言,其後徐○○案件依此主張補償,且獲得最高每日新台幣五千元補償。最近再審日增,且多由檢察官聲請,鄭○○案亦改判無罪確定,此風氣熾盛,司法信賴相對墜地,孰令致之!難以公允論斷。筆者以二審近二十年審判資歷,頗有感觸。

法官養成不易,每位法官本於毋枉毋縱精神,對個案戒慎恐懼態度下,每個裁判都是斟酌再三,宣判後是否被肯定,容有討論空間,但合議庭或法官如逃避或不面對爭點,甚或裁定停止審判而觀望,案件久懸無從定讞甚或冤案終會產生。

張君在陳君理容院服務,七十八年三月凌晨某一人載許女返家遇到車禍倒地騎士竟輾死逃逸,檢察官偵查後將張君起訴,陳君則不起訴處分,被害人家屬所知悉應非如此,聲請再議發回後,陳君於七十九年十月亦被起訴。此後,兩位命運天壤之別,張君被一審判無期徒刑,至八十二年更三審始經法官判決無罪,更四更五亦同,八十七年一月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確定。陳君有幸獲一審法官於八十年一月裁停,張君案件確定後,八十七年六月開始審理,八十八年四月判處十二年,至更四審九十五年仍判處十二年,九十六年四月最高法院駁回確定。筆者在陳君更一審受命,調取張君案卷翻卷閱讀手會抖,在押被告有無冤情?如何可發覺?檢察官雖將陳君不起訴,經再議發回後察覺事有蹊蹺,七十九年十月間即將陳君起訴,惟張君案件法官正義凜然,判處無期徒刑,若非筆者之羅庭長於更三審抽絲剝繭,發覺張君可能蒙冤,該案一般百姓終將無情吞下惡果。筆者在陳君判決首頁即闡述兩案之關連,陳君案件仍須六年始能定讞,是律師超優秀,還是司法不敢承擔?筆者不知,也百思不得其解。司法個案正義有這麼難嗎?

(作者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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