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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金恒煒專欄)王清峰、慶啟人們的「狗屁」

新科監委陳師孟的頭號虎頭鍘,砍向二○○九年司法院炮製的司法馬戲鬧劇。那一天,司法院三長率領院長以下參加院部聯合慶祝大會,激情演出的是張安箴、鄧巧羚等的手銬大戲;報導說一位扁案檢察官也是演員。據當時在場法官的描述:「張檢是刻意做出猥瑣表情」,「台下一片笑聲」,而院長賴英照卻「沒有生氣」。

無論大卡司的出品人是否賴英照,堂堂司法院長絕對責無旁貸。張檢的直屬長官檢察總長陳聰明好像蒙在鼓裡,是法務部長王清峰越級下令檢察長林玉玲策劃,林下包給主任檢察官慶啟人;慶啟人據說是「導演、編劇」,但不敢承認,撇清說:「沒有劇本,沒有台詞。」真的嗎?那為什麼又坦承有兩次彩排?張安箴自清說不是她編、她導的,馬上打臉慶啟人。不過張檢即使是「奉命行事」,也難逃「平庸的邪惡」之罪與罰。

這齣醜劇到底誰出品、誰製作、誰主推、誰編、誰導、誰主角、誰配角、誰有責誰無責?陳監委透過調查、約談,不怕沒有真相。有趣的是,陳監委甫宣布,黨國司法人員雞飛狗跳的回應只能用「不通不通」形容;難怪陳監委痛斥為「狗屁」!

王清峰的「狗屁」有二:一是承認大秀「不妥」;二是祭出憲法「言論自由」當盾牌。扯淡到不行!豈止「不妥」,美國《紐約時報》、《經濟學人》都專文撻伐,孔傑榮則公開痛斥;丟臉丟到全世界了。至於拿「言論自由」遮羞,更無稽。難道不知道「法官不語」?法官(包括檢察官)與媒體工作者相反,一個是言論無限大,一個是言論無限小,甚至言論不自由。「法官倫理規範」第十七條明定:「法官對一個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此二字吃緊)影響裁判或程序正義之言論」;第十八條,嚴禁法官參與有損司法正直形象的活動。「法官法」第十八條也明文禁止法官有損及職位「尊嚴」與「信任」的活動;第十九條,制止法官有「不當言行」。請問王清峰,法官真的有言論自由嗎?

對照慶啟人的兩個硬拗,比狗屁還不如。慶啟人的邪詞/遁詞也有二:一是「不畏強權」云云。陳水扁已成為馬統的落水狗,慶某等扮演的是「打落水狗」角色,哪有畏不畏可言?更可恥的說法:「陳水扁貪污罪是靠證據定罪,不是靠行動劇定罪」云云。問題是,行動劇公演時,陳水扁案——用慶某的話——不過「已起訴、在審理」,換句話說,是處在「無罪」狀況。按「檢察官倫理規範」第九條:「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論原則」,而且應謹言慎行,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第五條)。更不可因「種族」、「政治」而有歧視或不當之差別待遇(第六條)。

慶啟人等的司法大秀,與越方如等特偵組一字排開誓師:「扁案辦不出就下台」,是一正一暗的孿生宣告。用形象語言表述,就是黨化法官用自己肉身當成武器,一舉殲滅台灣人總統;結果轟垮司法院。至於會不會倒在王清峰等人身上?就看陳監委與監察院了。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wenich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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