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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體改,先斷人頭會員!

◎ 蔡崇濱

拜讀貴報專訪體育署林德福署長,對其推動特定體育團體改革的理想與決心至感敬佩,對其強調「開放民眾參與」及「理事長直選」亦表認同,卻擔心恐對解決人頭會員無太大助益。

分析目前存有派系紛爭、行事專斷或跋扈乖違的協會,多數是由有心人士運作操縱人頭會員的伎倆,壟斷理事席次,進而全盤操縱協會。可見,人頭會員正是攪動體壇生態的淵藪、形成協會亂象的幫兇,應予根本阻絕。

「開放民眾參與」固然可以開敞協會大門廣納有志之士,但也同時開啟人頭會員入會管道,只要有心人士照舊運作猛灌人頭會員的伎倆,繼續操縱選舉,此對破解壟斷非僅無益,甚至,還會造成人頭會員暴增,衍生更複雜的問題。

「理事長直選」雖能彰顯直接民主的價值,但如果理事長仍由被操縱的多數人頭會員選舉產生,則是否改採直接選舉殊值斟酌,恐流於形式改革的宣示,而無解決問題的實質助益。

據筆者瞭解,可被操弄的人頭會員,多數是循個人會員的管道入會。新版國體法既然無法有效防堵充當人頭的個人會員加入,就要設法降低其負面影響,其中,限縮個人會員權利是一可行之道。國際或國外體育組織不乏採行凍結個人會員的選舉權與罷免權,但仍保留表決權與被選舉權的作法,既能避免影響選舉,也可實質參與運作,只是在此多事之秋的氛圍中,需考慮是否引發更大爭議。

職是,筆者敬謹呼籲針對「章程範本」及「選舉實施原則範本」酌做調整,退而求其次的對於特定體育團體的選舉制度,提出以「擴大團體會員權利來相對降低個人會員影響」的策略,擬定四項具體作法。

首先,在人人一票、票票等值的選舉制度中,應該規定團體會員選派出席會員大會之代表的人數應達一定的比率(例如七十%),才能呼應擴大權利的構想、反映貢獻程度的輕重、實現推動改革的初衷。

其次,必須嚴謹定義團體會員的入會條件,以防人頭團體會員的產生。團體會員的資格條件、認定標準與審查程序,都應明確規範。

再次,應可明訂運動選手理事七人,團體會員理事十七人,個人會員理事十一人(以置理事三十五人為例),如此,既無違反國體法之虞,又可反映各類會員出席大會之人數多寡的事實。

最後,理事及監事選舉應採無記名單記法,避免優勢團體完全摒除異己的獨大局面,才能涵納不同系統、立場、觀點的理事或監事於一堂,具體落實多元參與的意旨。

(作者為正修科大教授,授課「運動訓練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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