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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中華民國非常大總統

◎ 劉哲瑋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前行政院長江宜樺洩密,遭台北地檢署認定涉及違法洩密起訴,台北地院昨下午宣判馬英九無罪,馬英九說,「今天的判決『確立憲法上總統應有的行政權限』,但在看過北院無罪判決裁定的理由後,我認為,這次判決將導致總統可以『共享行政權』之名,挾檢察體系進而實際破壞權力分立體制」。

馬英九當時以總統有「行政特權」,他是在「維護司法純淨空間,這是大是大非的原則」為自己辯護;而北院無罪判決理由以「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認為馬英九是依法令之行為而得主張阻卻違法,因此判馬英九無罪。

然在我國制度於第四次修憲成為半總統制,在這制度下,行政權由總統與行政院長共享,但如何共享,憲法上並沒有嚴格去歸屬行政權。此判決一出,不正代表總統可以「共享行政權」之名,透過檢察體系去破壞「權力分立」與「司法獨立」兩項原則嗎?

總統利用制度與行政院長共享行政權,又因有權能獨立任命行政院長,使其地位高於行政院長,因此教唆屬於「行政院」法務部的檢察總長去洩密,這樣破壞司法獨立之做法,是司法機關所認可之行為?在二○○六年初「法院組織法」修正通過,使檢察總長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這樣的任命方式與司法院大法官任命條件相同,顯示檢察總長與大法官同為司法體系之成員,且都具備權力獨立的特性(所以採行政權提名再搭配立法權同意),既然總統不得干涉大法官,當然也無權干涉檢察體系,因為唯有如此,司法才能完全獨立。所以就算出現院與院之爭執,總統身為構成行政權之成員,也萬萬不可將手伸入司法權中,必須維持檢察體系之獨立;總統若想解決爭議,應依憲法第四十四條召集有關各院院長(以當時狀況是召集行政院長與立法院長)會商解決才對,而非透過自身共享行政權,指示檢察總長洩密進而破壞司法獨立,否則未來所有總統都可比照辦理,這是我們要的「憲法上總統應有的行政權限」嗎?

台北地院無罪判決文中提到「我國檢察官起訴,不以經由其長官同意為必要,是獨立以檢察官名義行使之」,但總統卻可教唆檢察總長對偵查中之案件洩密,如此一來,只要院與院之間發生爭議,總統就可挾檢察體系動搖司法權,這樣的作為,馬英九認為自己是在「維護司法純淨空間」,但這顯示他什麼事都要管的「大總統」心態作祟,身為總統卻不知節制權力,如果行政權能夠為了「維護司法純淨空間」這種理由指示檢察總長洩密,那麼我倒要問:一個需要行政權維護純淨空間的司法權,還能維持獨立嗎?權力分立原則根本就此被破壞。

司法權本身是權利救濟的方式,在一個權力分立的法治國家,我們給予司法權做出最終裁判的權力,使其能制衡行政、立法兩權。假使最後無罪判決定讞,也應申請大法官釋憲,由大法官依據憲法確立總統應有的權限,否則這將開啟總統享有「挾檢察體系侵犯司法權」這樣的特權,我們人民將會是最後的受害者。

(作者為台灣大學政治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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