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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評限縮本票強制執行

◎ 李基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票據法第一二三條規定,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制度,有遭濫用之問題。為降低此制度遭犯罪者濫用,擬修法限縮得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一)限於發票人委託金融業者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或(二)執票人為銀行業、農業金融機構、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且已加入同業公會並聲明遵循同業公會自律規範之融資性租賃業。

以上修正,不過是鼓勵地下錢莊換個招牌罷了,猶難能有效杜絕犯罪集團利用本票為強制執行。因為「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且已加入同業公會並聲明遵循同業公會自律規範之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根本不構成「地下錢莊」轉換招牌的門檻。

況且,整體而言,恐也未見其利,先蒙其害。商場上大盤商對於下線經銷商,常以本票擔保其應收貨款,免得出了貨,貨款不易收。不動產交易於過戶前,也多以本票擔保尾款,免得過了戶,收不到尾款,興訟催討,延宕時日。此外,親友借款,簽張本票,簡易方便,行之多年。如此一改,票票興訟,法院負擔,誰來減輕?債權人的便利從此消失,真的會比較好嗎?

以上修正,不過讓本票兜個圈,鼓勵債權人將本票貼現給金融業者,再由後者以「執票人」身分聲請強制執行取款。如此一來,未必會減少本票的強制執行,也不會減少問題本票的出現。

(作者為立法院法制局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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