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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認識「納保官」

◎ 蘇友辰

美國、日本、英國及韓國等,為了加強保障納稅人的權益,早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稱「納保官」),其目的在於避免稅捐課徵或調查過程中,納稅人權益遭受侵害。

台灣於去年底三讀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並將在今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路。特別是,參考國外立法例及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在第二十條明訂,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人妥適必要的協助,並指定專人為納保官,以協助納稅人進行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受理納稅人的申訴或陳情,以及於納稅人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諮詢與協助等,值得肯定。

提案修法的立委王榮璋提到,立法者希望藉此給納稅人三層的保護,即未來若納稅人被稅捐機關調查,受調查期間可以委託代理人,也可以找輔佐人陪同,另外可以請求納保官協助;若走上法院進行訴訟時,則由稅務專業法官審理。

近期司法院正緊鑼密鼓籌設稅務專業法庭,並將修正「行政訟訴法」,引進專家諮詢及調解制度,以協助訴訟當事人合意解決紛爭,減少傳統訴訟「全輸全贏」的兩極化結果。其規劃主軸是,未來得由外部專家或兩造合意選任的專業人士等擔任調解委員,以尋求當事人信服的解決方案,迅速解決紛爭,此舉符合司改國是會議通過建構專業法庭審理財稅案件,與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決議,可謂如響斯應,步調一致。

再者,面對政府公權力的稽徵行為,人民相對是弱勢的,為改善徵納雙方在行政救濟程序中地位上的權力不對等,筆者認為未來若走上法院,欲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落實納保正義,納保官可說是稅務案件進行調解的最佳人選,讓納保官一路相隨維護賦稅人權,成為最專業且公正有力的第三者,非特可以協助疏減訟源,提升司法裁判品質,進而可望除去行政法院被謔稱為「敗訴法院」、「駁回法院」的惡名,公私兩全,則功莫大焉。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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