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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從貨櫃員工、資深律師談一例一休

◎ 羅春宏

一般言之,政府任何政策必然是有利亦有弊,是以,政府任何施政應以全民為考量,如無法做到「面面俱到」或「兩全其美」時,其取捨標準應本著「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之原則,此乃大家之共識。

民事法之「契約自由原則」更是人民生活和諧及生存之基石。「一例一休」甫實施後,某日,與同學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黃仁安電話閒聊時,指出員工要否加班,宜要有彈性,應由「契約自由原則」決定,其說法與筆者不謀而合。黃董事長並稱其貨櫃員工為了家計,只好到另外公司加班,這種心理,豈是心酸、辛勞、苦衷所能道盡?

再據貴報上週報導,台北美國商會在「二○一七台灣白皮書」中,重砲抨擊勞基法修法「大開倒車」(big leap backward),是舊經濟時代的父權作法,不利創新,更不利發展服務業;對白領專業人士如工程師、會計師、程式設計師、金融及行銷等尤其不友善。該白皮書建議,亡羊補牢做法是短期透過施行細則提供彈性,長期則要修法。同時,該商會也找來勞動法專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馬靜如發表對勞基法的看法。她說:「在全球有七十幾個事務所,沒聽過採行一例一休。」云云。據了解「一例一休」後,勞方、資方、消費者均未蒙受利,已先受其害矣,可謂十足之三輸之典型。民調顯示,對此不滿意者,亦高達六成七。此制之優劣利弊立判,毋庸贅言。

上述諸多批評,可謂諍諍之言,皆出自肺腑,不若掌權之執政者,為爾後前途計,或明哲保身,或仰人鼻息,唯大位者之意志與命令是聽。猶如,過去秦朝趙高之「指鹿為馬」,眾臣未敢置一詞者雷同。該等忠言雖逆耳,惟極可能是救偏補弊之良方,企盼主政者能再三深思,不要再以空泛無稽之「政府穩定與威信」為藉口,擇「不善」而固執之!(作者為監察院退休參事,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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