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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公司法 公司鬥法

◎ 張福淙

大同公司經營不善,長期虧損已多年沒有股利,其股價也長期低迷不振,一度跌落五元,好不容易才有所謂市場派想介入經營,及被套牢股東奮起競逐董事以圖自救,而將股價推上二十元,停止過戶後又挫跌至十一元多。

兩股在野的競爭者,居然被當權派以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不符所需等理由予以排除,不予列為候選人。讓持股超過當權派的競爭者完全被封殺,這有公義嗎?更何況,依現行公司法規定,競選董事並不需要持有股份,請問要檢附持股證明文件幹嘛?更可議的是,股東名冊在公司當權派手上,公司當權者已知或可得而知的資訊,何必強人所難,硬要在野提名人提出持股證明,這樣合理正當嗎?又公司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即應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股份尚未停止過戶,證券商持股尚在滾動,未送交集保及公司股務前,如何提供持股證明?這分明是無理要求,故意找碴,封殺對手之居心昭然若揭。更奇怪的是,案經在野兩派提名人分別向法院申請假處分,法院竟做出不一致的裁定,一案被駁回,另一案則命提供擔保予以裁准。

現行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並規定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並賦予董事會「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之權力,造成當權派可濫以未依規定檢附第四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為藉口,任意將競爭者不予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這樣讓當權派球員兼裁判的惡法,應該予以廢除。

除了杯葛提名競爭者外,公司當權派掌有股東名冊及紀念品,可按圖索驥收取委託書,對在野競爭者更是一場極不公平的競爭,根本是公司一切掏空弊端之淵藪,也應該廢除公司選舉徵求委託書制度,僅保留代理委託並限制不可超過三人,以消滅不肖經營者蠻橫把持公司之怪現象,避免絕大多數股東,因形同散沙,而淪為少數當權者刀俎下的魚肉。

(作者為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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