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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這一條更應除罪化

◎ 陳和文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針對「微罪除罪化」議題,作成妨害名譽「除罪化」的決議,認為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引發「有錢人就可亂罵人」、「三字經五字經將滿天飛」的批評,未來是否經立法院修法通過,有待觀察。

如果以「微罪除罪化」為理論基礎,刑法規定處兩年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罪名,不勝枚舉,是否均應比照辦理,即有疑問。例如刑法第一六○條:「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這條規定,更應除罪化。

暫且不論「中華民國」目前的國旗與國民黨徽相似,創立「中華民國」的孫先生,與台灣民主自由的根基,幾乎沒有任何關係。「中華民國」政府做得好,獲得人民愛戴,人民會無聊去損壞除去嗎?

相對地,「中華民國」政府做得不好,無法獲得民心,人民透過陳情抗議,損及國旗、國徽或遺像,宣洩不滿情緒,怎能以刑法箝制?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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