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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勞基法第四章應砍掉重練

◎ 張凱翔

勞基法從七十三年實施以來,很少受到新聞媒體長達三個月的追蹤報導,一例一休只是導火線,背後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就是勞動基準法中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基法實施已卅三年,除了勞退新制將有關勞基法退休金提繳、資遣費標準計算,及最近兩年針對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有微幅增修外,基本上,這卅三年來,母法並無重大改變;但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如函釋等,卻經常性的刪除或增加。甚至這次一例一休,還有人期待勞動部做出更多函釋,做某一種程度的彈性或放寬,使得勞動部刊印的勞動法令及行政彙編,常厚達千頁以上,解釋令更是如牛毛般,一旦發癢起來,雇主便極易成為政府勞檢的提款機。

按勞基法立法目的與第一條開宗明義稱「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訂之最低標準」,我將勞基法標準比擬成地平面,有比這個更低嗎?當然有!就是所謂的變形彈性工時,二週變形,就是二層地獄,四週變形就是四層地獄,八週就是八層地獄,還有十八層地獄,就是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特殊工作者!如果細看這些特殊工作者,竟然有部分多是公務部門僱用的勞工,如總統辦公室工友、立法院秘書長工友、立委公務車駕駛等等。這條特殊工作者就是後門,這變形工時更是巧門。勞基法複雜的函釋,更令勞資雙方,各自解讀,各自截錄,各加怨恨。

我常納悶,勞基法既然是最低標準,那是不是應該讓國中畢業以上的勞資雙方,都可以一清二楚其中的標準規定,但實務呢?搞到現在一個加班費,最少有四種計算方法,如何讓百姓簡單遵循?

時至今日,勞基法第四章的工時、休息、休假,是否應該考慮全部重修,朝向簡單化、清楚化?例如加班費全以一.五倍數計算,全部行業都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廢除資方單方面設計的工作規則,賦予特別休假勞資協商的彈性,重新開放邀請勞資雙方設計一套簡單工時標準等等。終究,勞基法只是勞動最低標準,對嗎?

(作者為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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