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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違憲一中承諾書

◎ 黃帝穎

世新大學終身教育學院院長署名研修承諾書中強調,不從事任何有關「一中一台」、「兩個中國」、「台灣獨立」等方面活動。但這個形同「一中」的承諾書,已牴觸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及「言論自由」,此違憲承諾書對該校師生不生效力。

世新大學簽署一中承諾書,引發外界質疑學術自由遭限制。(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號解釋揭示「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簡單地說,憲法保障學術自由之內涵包括大學教師的教學自由、研究自由與學生的學習自由,世新大學的一中承諾書,限制教師講學內容或學生學習方向,即牴觸上開大法官解釋「講學自由」保障意旨,應屬違憲無效之約定。

因此,若世新教師秉持學術良知與學者風骨,教學內容涉及「一中一台」、「兩個中國」、「台灣獨立」,而遭世新大學違憲干預者,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七三六號解釋「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得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教師可告世新,違憲侵犯「講學自由」。

當然,如果學生有非「一中」的政治主張,而遭世新大學違憲干預者,依據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學生也可告世新,違憲侵犯「學習自由」與「言論自由」。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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