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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52條之統治行為

■ 莊柏林

針對憲法第五二條總統不受刑事追究的內容,應解為是一種統治行為,不受司法審判之約束。

關於司法權的界限問題,日本東京大學教授佐藤幸治、小林直樹等著作,均主張「統治行為」有其高度政治性,其中國家全體運命之重要事項,包括國家承認、條約的簽訂、外交活動、安全保障等,均在司法審查權之範圍外。

上開學者,並引用(一)最高裁判所昭和三四、一二、一六判例略謂:「…本件安全保障條約,屬內閣簽訂,國會承認之高度政治事項,最終應受國民之判斷,不在司法審查權之範圍內。…」(二)同所昭和三五、六、八判例略謂:「…直接國家統治之政治性,應屬國家行為,不在司法審查權之範圍內,應委由政府、國會等政治部分處理後,最後歸由國民全體政治判斷。……」(三)札幌地院昭和四三、三、二九判決略謂:「…裁判所不得對國家行為做違憲審查,……」等語。

總統府就國務機要費如何支應秘密外交,係屬政府統治行為,可受國會之立法院是否承認,以及全體台灣人民政治判斷之事項,不在司法權審查之範圍,陳瑞仁檢察官未察,竟予起訴,即屬違憲,台北地院刑事庭,可不經實體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三條第一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作者為前國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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