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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轉型正義 恐龍裁定

◎ 陳秉訓

二○一三年四月間,筆者參加證券櫃臺買賣中心的「櫃買家族綠能產業座談會」。會中有該中心的主事者,竟然推薦與會的興櫃公司找國民黨的創投公司尋求資金,令人深刻感到黨產的龐大和其建構的政商關係,而這些都是危害我國民主發展的問題。因此,當立法院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時,筆者期望政府真有所作為,以解除國民黨緊密的黨政關係。

但當時的立法有漏洞,導致近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不得將國民黨持有的中投、欣裕台的股權收歸國有。甚至,該法院竟召開記者會嗆聲,行為荒唐。這個漏洞源自於不當黨產條例未排除行政訴訟法第一一六條的規定。該條第二項規定「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法院未能考慮不當黨產對於民主發展的傷害,而全盤站在國民黨的財產權角度來思考本事件,忽略本項但書之規定,導致本裁定。

沒想到,轉型正義的絆腳石竟是法院。對此,筆者建議應修改條例排除行政訴訟法第一一六條之適用。法院認為要等到訴訟判決確定後才能執行政處分。但訴訟確定判決費時多年,以筆者研究領域的專利行政訴訟案件就有持續十幾年的案件。「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轉型正義」已經是等待多年的事情,而按照法院的邏輯,這個等待仍是遙遙無期。因此,在司法改革未能啟動前,應有其他方式處理恐龍裁定的問題,以移除絆腳石。

(作者為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 黃帝穎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國民黨對黨產會聲請停止執行的勝訴理由,如相同標準一體適用,全國公司將永不倒閉,這是國際笑話。

暫且不論行政法院「罕見」裁准停止執行,最高行對黨產會的裁定理由認為「國民黨因原處分致面臨無法支付員工薪資而遭勞動主管機關查處的窘境,且因此解僱數百名員工,足見原處分的執行,對國民黨而言,確屬急迫情事」,依此標準,全國的公司企業就算再怎麼經營失敗,法院是否也為避免解僱員工,對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解散的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如此市場必將失序,台灣公司永不倒閉。

如近日興航事件,法院若秉持國民黨標準,興航勞工以利害關係人對主管機關核准興航清算或解散之處分,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會予停止執行?避免勞工解僱?不准興航解散生效?國民黨標準可對國內所有公司一體適用?

事實上,法院本應「依法審判」,黨產會依據黨產條例,處理不當黨產,政黨必須「瘦身」,此與德國經驗相符,法院卻偏採國民黨辯詞,未見民主政黨黨工人數應與政黨支持度相當之憲政常軌,偏狹以國民黨所辯之黨工權益以觀,類此裁定如一體適用,台灣公司永不倒閉,淪為國際笑話。(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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