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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最高法院言詞辯論

◎ 吳景欽

法務部長邱太三、檢察總長顏大和,於拜會完新任司法院長許宗力後,立即召開記者會指出,為了使第三審的審理透明化,未來最高檢察署將主動挑選案件,請求最高法院開啟言詞辯論。只是公開審判,本就是刑事司法最基本的原則,為何至今仍有此問題存在?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不常開啟言詞辯論的原因,最主要來自於刑事訴訟法第三八九條第一項規定,即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以不經言詞辯論為原則,只有在必要時,才得命辯論。不過法律規定是一回事,真正的原因,還是在於第三審為法律審,且最高法院法官又是適用法律的專家,何須辯論?

如此的思考,實大有問題,因法律條文乃由自然語言所寫成,即不能免於主觀性,且在法有限、事無窮下,任何具體個案的法條適用,必然會出現多種解釋可能,也因此,認為法律問題無庸辯論的想法,實屬一種迷思。也因此,在二○一二年,最高法院在廢止保密分案制度後,也宣告只要具有法律原則的重要性,即會開啟言詞辯論。

惟到底哪些案件具有原則重要性?目前,只要是涉及死刑者,最高法院必然開啟言詞辯論,至於其他案件,則完全由司法者決定,以致易流於恣意,也是最高檢察署想成立法律意見研究組,來挑選上訴第三審的案件,主動提出言詞辯論要求的原因。

而現行上訴第三審,最受矚目、也極具爭議性的林益世案,由於第一審針對公務員受賄罪所謂的職務行為,乃採取法定職權說,是故並未以貪污治罪條例重判,但到了第二審,法院又根據最高法院於扁案所創設的實質影響力說而重判。如此天差地別的判決,當然有法律原則的重要性,最高法院自有開啟言詞辯論來釐清與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以免相似案件因法官不同的歧異對待。

更值得關注的是,最高法院一旦開啟言詞辯論,就應自為判決,而不應動輒發回更審,否則,言詞辯論又有何意義?同時,立法者也應儘速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八九條第一項,將言詞辯論規定為原則,而非例外。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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