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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錯誤的習慣法

■ 莊柏毅

法務部長施茂林在行政院會指出,特別費是數十餘年來慣例由政府編列預算給予具有「實質補貼」性質的業務費用之一,如超額支出不予增加,已由首長具領部分如未用盡,慣例上也無要求須予繳回;過度檢視過去特別費的支出,非制度設計原意云云。

施部長強調,依數十餘年慣例,特別費領取與支出並無明確或嚴格規範,相關首長與辦理報支的行政人員對特別費的認知,也多基於是首長須做額外支出( 財務上之特別犧牲 )的補貼,相關支出實質上難以截然劃分公私,固非全然無見。

所稱「補貼」,係指在無「損失」或「損害」之情形下,單純地授與利益(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照 );而對於合法行為所致「損失」之彌補,應稱為「補償」;對於不法行為所致「損害」之彌補,則應稱為「賠償」。

因此,特別費若係首長額外支出( 財務上之特別犧牲 )之彌補,性質上應屬政府對於首長因合法額外支出所致「損失」之「補償」,而非「補貼」!姑且不論其為「補償」或「補貼」,首長如缺乏合法額外支出致有「損失」之事實,其「補償」( 或「補貼」 )即無由產生。

惟依施部長之說法,首長若無確定金額之額外支出,豈可能產生「補償」( 或「補貼」 )之問題?況首長如確有額外支出,其額外支出之金額應與「補償」( 或「補貼」 )之金額相當,方稱合法。故首長所「預先支領」之「補償」( 或「補貼」 )如未用盡,依法仍應繳回!

又施部長引用司法院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書,聲稱首長對特別費之認知與處理程序,已形成遵循「反覆發生之先例,並對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之行政慣例或行政上之習慣法的行政作為。然其縱對「首長」產生法之確信,卻未必對「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

施部長亦指出:會計( 主計 )人員未曾予以告知錯誤或糾正,故多年來相沿成習( 未經糾正之錯誤習慣 )。然而,首長對特別費之認知與處理程序,若已對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而成為習慣法,則該習慣法豈非未經糾正之錯誤習慣法?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學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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