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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國》邵之雋/調查金融犯罪要靠基本功

邵之雋/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

報載,日前所破獲名醫涉入的最大宗保險詐領案,情資的來源是保險犯罪防制中心的大數據分析,這個案例很適合用以說明金融犯罪防制的難點。

大數據分析,大致來說,它並不如想像中,把所有投保人個資輸入進去,用投保金額總歸戶來看是否有投保異常的現象就可以─那可是違反人權的;而是理賠異常的個案點,透過擴大資料範圍,歸納出異常連結關係,再探索分析現象。一個案件的起源,往往是在業者理賠過程觀察中的疑惑開始。換句話說,犯罪最容易在「我群」內發現,從外界並不容易窺視,單純用金融監理或檢調等外力要調查金融犯罪,實屬不易。

但並不是有感覺就是有犯罪嫌疑,此時就進入「犯罪嫌疑具象化」的過程。用資料庫彙整是必備的,但金融犯罪多屬智慧犯罪,犯罪人往往是鑽法律或系統的漏洞;每破獲一件,都是在教育下一個潛在犯罪者如何做「犯罪偵查的斷點」,甚至是找「行政機關間合作的盲點」。舉例而言,業者就個別異常的理賠案件,可以聞到「犯罪的味道」,但光有犯罪的味道,並不足以使司法檢察機關發動調查。這時就要透過本中心聯繫會與數據庫的橫向聯繫,拼湊出犯罪動機,如高額的投保金額,與大致犯罪的輪廓,例如與誰合作,那些可能是偽造的理賠單據,才開始司法調查程序,而這個過程也往往需要檢警調的支持。也因此,金融犯罪,除了靠豐富經驗所產生出的靈光一現,也考驗業者、中心、檢調間如何截長補短,彼此通力合作的默契。大數據的背後,隱藏著更多人的智慧與互動。

當犯罪嫌疑具象化,就進入了犯罪偵查。犯罪偵查的關鍵是獲得強而有力的犯罪證據。在人權保障的要求下,如何用適切有限的偵查手段掌握確切的證據,並不容易,這也是為什麼金融犯罪調查期很長的原因(本案亦不例外)。所幸,就個人經驗而言,台灣檢調的偵查技巧與敏銳度,與先進國家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這也是台灣能破獲一些金融的奇案怪案的原因。

回過來看兆豐案。兆豐案是否另有隱情,外界並不知道。但是要金管會或者是新任兆豐管理階層在短期就挖掘出大家想像的真相,恐怕會有相當的難度。姑且不論「真相」是否存在,行政權對於「犯罪嫌疑具象化」的功能本來就極其有限,目前既缺乏相關犯罪防制機構的警示與吹哨,又受在地監理原則與外交因素的限制。也因此,要金管會挖掘出兆豐案背後或有存在的犯罪行為,「非不為也,實不能也」。要能查清真相,還是要回歸兩個偵查金融犯罪的原則:「緊密合作的調查體系」與「足夠的時間」,也就是以檢調為主,成立專案單位,長時間的進行調查,真相才有機會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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