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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回應「『爭議外勞』的黑暗角落」

◎ 人口販運防制監督聯盟

二○一六美國國務院人口販運報告中,針對「對台灣的建議」寫道:「有些外籍勞工被收取高額的招募費用,導致其債台高築,仲介或雇主因此得以用債務相威脅,以獲得或留住外勞為其勞動。許多在台灣的外勞在被扣除需償還的費用後,剩餘的所得遠低於法定最低工資。…台灣的勞力仲介經常幫助雇主強制遣送提出申訴的『問題』外勞,以其缺額引進新的外勞,並繼續以債務控制外勞。」

人口販運是國際間必須共同防制的重大人權侵害,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以保護被害人權益為立基,目的是制裁不法行為,無論是雇主或是人蛇集團,其違法剝削的行為皆應受罰,只要是遭受侵害的被害人,皆應受到保護與協助。

移工遠渡重洋來台工作,常須先背負高達約二十三萬台幣的仲介費,抵台後面對陌生且語言不通的脆弱處境,對台灣法制及自身權益並不熟悉,若非被逼得忍無可忍,誰會想成為逃逸外勞或走上司法途徑?且一旦移工將自身遭受不當對待的處境反映給仲介公司,卻往往被迫在忍耐與返國之間抉擇,不得已才尋求相關資源的協助,對雇主錄音錄影等蒐證動作,只是為了自保。

該文中提及「讓爭議外勞四處非法打工,侵奪國人工作機會」、「也許以後在百貨公司看到外勞櫃姐也不足為奇」等語,除隱含歧視意味外,在此須澄清,實務上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需符合鑑別指標之要件,其後亦須申請臨時停留許可,始能申請工作證,故人口販運被害人並不是非法打工,其從事的工作也是許多台灣人不想從事的辛苦行業。

再者,現行被害人安置費用一日五百元計,須包含吃、住、水電、醫療、通譯費及生活必需品等項目,相較國內經濟水準並不足因應,許多安置處所尚須自行補貼,何來營利可言?該文中所謂「謀取外勞安置利益」之指控,實是對許多長年致力於被害人服務之團體的中傷。

我們期待能以理性的態度,從人權層面檢視此一議題,社會對於移工是否仍存有歧視偏見?所提供的勞動條件又是否為合理?過度片段地曲解移工權益與人口販運議題,不僅是抹煞人權團體多年之努力,且恐將加深社會群體間的誤解與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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