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瑞麟
針對日月光公開收購25%股權,矽品解讀為惡意購併,並引進鴻海作為策略合作對象,所交換股份「剛好」高於日月光收購股份。並決定以9月16日為停止過戶日,「剛好」使9月22日後5個交易才能交割的日月光,因閉鎖期規定無法取得參與股東會之通知。
報載日月光以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第184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依據,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然而,即使法院認為有必要准予假處分,也難以依日月光主張的法律規定准予假處分。
主要原因是民法第148條為帝王條款,雖有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位,卻也難以僅依該條作出處分;第184條侵權行為之法律效果為損害賠償,並不能作為防止損害發生的依據。日月光要聲請假處分,必須於公司法中找到依據。
日月光應光明正大主張《公司法》第174條:「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矽品雖然運用股東名簿閉鎖期的規定,讓日月光即使完成交割也不能登記於股東名簿。然而,誠如台灣高等法院88 年上字第 1500 號判決所言:「股票乃表彰公司股東身分之唯一要件,故是否為公司之股東應以其是否持有公司之股票為斷,至於公司之股東名簿之記載,係公司股東對於公司行使權利之對抗要件而已,尚難以公司之股東名簿之記載而判定是否為公司股東之依據。」
《公司法》第174條僅規定「已發行股份總數」,閉鎖期係為便利公司召開股東會之程序規定,若以之作為阻止持有25%股份之股東在會中參與、表決,必然不能合於法之意旨:以程序事項阻擋實質正義,不可能得到法律的認同。
何況,這持有四分之一公司股票的股東,法律上只是一個體,通知一個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東來開會,有這麼困難嗎?反之,不允許持有四分之一股份的股東出席,有可能合法嗎?如果矽鴻戀真的那麼好,而且這並不是為了矽品經營者的既有利益,明知日月光在閉鎖期間將取得股份,為何故意以程序事項排除持有四分之一股份的股東參與?這不正是違反誠信原則的作為?
誠如宣明智所言,「日月光公開收購矽品事前已經過長時間運作,等到矽品知道要被併購,只有七天的反應時間,這樣的突襲,絕對有利於出手的人。」日月光於8月21日宣布公開收購矽品四分之一的股權,但矽品卻隨即於8月28日決定於10月15日召開臨時股東會,並以9月16日作為停止過戶日,此可謂「司馬昭之心」,目的就是為了9月22日之後五個交易日才能交割的日月光無法參與及表決,這不就是違反民法第148條的行為?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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