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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標租」文化資產 後果不堪設想

作者認為,國有文化資產需要活化再利用沒錯,但「保存」仍是應優先於「活用」,畢竟許多文化資產被破壞後就無法保有原先的「真實性」及「完整性」。圖為北市古蹟文萌樓。(資料照,記者游蓓茹攝)'  /作者認為,國有文化資產需要活化再利用沒錯,但「保存」仍是應優先於「活用」,畢竟許多文化資產被破壞後就無法保有原先的「真實性」及「完整性」。圖為北市古蹟文萌樓。(資料照,記者游蓓茹攝)

◎也可

行政院2014年12月15日核定「標租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租金計收基準及方式」,國產署將於今年起開始推動標租文化資產,引進民間力量協助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此舉,非但沒獲得掌聲,更有學者呼籲投書一同討論這將文化視為經濟考量的惡劣行為,筆者也認為這作法不僅對文化資產有害無利,而任意「標租」全民共有的文化資產,更可能造成日後無法補救的遺憾。

國有文化資產需要活化再利用沒錯,但「保存」仍是應優先於「活用」,畢竟許多文化資產被破壞後就無法保有原先的「真實性」及「完整性」。而不論中央或地方政府,常因經濟考量而無法保全文化資產,或起爭議,如辦理都更,將其遷址,而又因管理保存不當,使其屢屢遭到破壞。如今交由民營組織標租,可以想見有一定的風險,誰能保證承租者都能在保存文化資產的前提下進行「標租」呢?

又,文化部官員與辦理文化資產的公務員、專家學者們,你們知道文化資產即將被「標租」嗎?可否用你們的專業與《文資法》回應大眾,還有,用你們接觸過的案例,說說這件事是否合理呢?另外,究竟是誰研擬、通過「標租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租金計收基準及方式」,倘若文化資產受到破壞,造成無法彌補的錯誤,該負責的不應只有承租者,參與並通過這方式的人敢負相關連帶責任嗎?

文化資產有活化再利用的思維並非不好,但國內實施在國內太過「趨利」而非「趨善」,成了一堆營利的文創區域,眾人拍拍照、買買紀念品、喝喝咖啡就隨即走人,使文化資產原先的意義消失,人民不可能有文化資產保存意識;倘若,標租後的文化資產延續這種型態,那後果真的不堪設想。其實,只要文化資產成為各地核心,各地融入其文化範疇內,人民有感,就算沒活化再利用,也當能保存。

(文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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