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設置門檻防頭家?

◎ 林春妙

現行的「鳥籠公投法」由於連署門檻過高,導致歷年來屢次全國性公投皆無法通過,近日民進黨和時代力量立委針對現行規定「投票人數需超過選舉人口五十%、同意票需過五十%」的雙二分之一高門檻,修正為「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數達有投票權的人總數二十五%以上」的「四分之一制」。原本由鄭麗君委員所提出的「簡單多數決」版本才是符合人民權益的積極實現,為了能讓人民有意願積極參與公民投票行使民權,任何的門檻都將成為民主發展的阻礙。

民進黨立委姚文智認為,如果採取簡單多數決,投票率不到選舉人口二十%,那公投結果的代表性、正當性可能都會受到質疑,因此建議採「四分之一制」。如果說投票率太低的公投結果是沒有代表性、正當性的,那麼我們可以從中選會的公開資料看到,舉凡過去幾次的立委補選結果都是沒有代表性、正當性的。如果想提高投票率,除了有時效性的公投外,所有重大議題的公投案皆應在重大選舉時共同舉辦,也就是所謂的「公投綁大選」。

我們可以從公投法施行已久的歐洲經驗來看問題:自一九九○年起歐洲理事會設立的歐洲法治民主委員會,針對各會員國的公投舉辦頒布相關的綱領及行為準則等多項指導文件,其中在二○○六年十二月的《優良公投施行法》中建議公投不應該有門檻,其中除了明白表示不建議提供法定人數之規則制定外,更以簡單的數學來闡述其邏輯:

法定投票之人數(最低投票率)意謂反對提案,放棄投票者之利益大於贊成提案者。例如若有四十八%的選民同意提案,五%反對,四十七%棄權,那麼這五%的反對者只須不去投票所投票,藉此施壓大眾接受其觀點即可,即使他們只佔了極少數。此外,這些缺席公投者可能會增加棄權的人數,如此一來,亦無法達到法定數目。鼓勵少數人棄權或施壓,對民主無益。

歐洲近年來的大型公投都是採無投票率門檻和簡單多數決,讓贊成與反對兩方積極動員支持者、說服大眾,而造就高投票率,如蘇格蘭獨立公投、愛爾蘭婚姻平權公投等。現行的公投法之所以被稱為「鳥籠公投法」就是因為其門檻過高不合理,其中更把「不參與投票」等同「反對」之不合理預設,使參與投票之「贊成者」與「反對者」立於明顯不公平的地位。

(作者為基進側翼文宣輿情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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