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經濟海域的護漁文鬥

◎ 陳璋玲

日本公務船扣捕我國漁船及干擾研究船作業的事件,可看出日本對於主張專屬經濟海域(EEZ)的範圍及所應享有的權利有進一步深化的動作。這兩個事件,可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窺其端倪。

日本主張沖之鳥是島嶼,依據「公約」第一二一條得適用陸地領土規定主張領海、鄰接區,二百浬EEZ及大陸礁層。另依據「公約」第五十六條,沿海國在EEZ有探勘、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域及海床和其底土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因此日本以我國漁船進入其EEZ作業而進行扣捕。但馬政府認為沖之鳥是無法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依據「公約」第一二一條第三項不應擁有EEZ及大陸礁層,因此漁船係在公海作業,依據「公約」第八十七條享有公海捕魚自由。

另一有關台日EEZ重疊的問題。台灣向東的海域有日本八重山、琉球等群島,且台灣和該等島嶼相鄰海域寬度少於四百浬,所以有EEZ重疊的現象。「公約」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EEZ的界線,應在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目前我國與日本尚未有類此協議達成。

依據「公約」第五十六條沿海國享有EEZ內海洋科學研究的管轄權及第二四六條第二項在EEZ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應經沿海國同意。日本若在其未與其他國家重疊的EEZ干擾研究船作業,就「公約」而言無庸置疑。但若在重疊水域,依據「公約」第七十四條第三項,EEZ界線協議未達成前,各國應基於諒解和合作精神,盡一切努力作出臨時安排,日本以干擾研究船的作法有違該規定。

上述兩個事件可看出,台灣與相鄰國家在海域主張上的爭議將是政府面臨的挑戰。「公約」號稱是海洋憲法,目前有一六七個締約國,日本一九九六年加入。有關海域主張權利的爭議解決,「公約」是最基本的依循。在這兩個事件上,台灣須堅定「公約」第八十七條公海捕魚自由、第一二一條島嶼制度、第七十四條重疊EEZ界線劃定的主張,與日本進行交涉,要求其履行條約義務並進行重疊海域協商。

(作者為國立成功大學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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