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兒童增額保險

◎ 羅俊瑋

本次立法院就保險法一○七條之修正,共有十五項議案提出。觀察此十餘項之提案,其多數認為於天然災害、重大公共災害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兒童死亡案件,應可獲取人壽保險死亡保險金之給付。

然就此可能產生之問題為:所謂之天然災害、重大公共災害或因不可抗力因素係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定義難以明確,將來適用或將產生疑慮。再者,將此等原因納入死亡保險金給付之要件,難保未來發生事故後,發生死亡者皆為兒童之疑慮。如過往颱風或寒流過境,魚塭死魚漂浮,未來則或致生兒童死屍漂浮之慘境。

就保險法第一○七條之爭議觀察,值得討論者主要有如下兩點:

一、人壽保險若以財務風險規劃之角度觀察,未滿十五歲之兒童,因其通常非家庭經濟來源之主力,因此並無財務風險規劃之必要,故學者即以此為由就未滿十五歲兒童之死亡保險金給付加以反對。

二、保險具道德風險之特性,於未滿十五歲之兒童較欠缺足夠之自我保護能力,因此兒童人壽保險死亡保險金之給付,或將誘發某些不肖人士覬覦保險金,致故意促使兒童死亡事故發生。

此亦為學者極力反對兒童死亡保險金給付之另項緣由。

然就前揭觀點,亦有不同意見者。其認為縱使兒童非家庭經濟主要之來源,但以父母角度觀察,若兒童不幸身故時,其將有喪葬費用之負擔,若可獲得死亡保險金之給付,將可降低父母之財務負擔。復,父母為兒童自幼投保人壽保險,可以較低成本作為將來提供就學或就業所需之經濟來源。再則,兒童死亡保險金給付雖有道德風險存在,但兒童以外之人投保死亡保險,亦有相同問題。如依前揭觀點,兒童以外之人投保死亡保險亦應加以禁止,但實際並非如此。就此等意見觀之,亦非毫無可採之處。

就前揭問題,正反雙方意見,均應加以重視。個人認為是否開放兒童死亡保險之給付,應視得否避免道德風險發生。如可避免,得適度開放;若無法避免,仍應加以禁止。個人認為美國兒童增額保險(Jumping Juvenile Policies)或可加以參考。按兒童增額保險通常係為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所設計,其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之父母。於被保險人尚未達一定年齡時,該保險單通常係由父母持有並控管,直至該被保險人達到一定年齡時,可作為父母對於子女就學或就業所需財務之支援。此等保險之設計為就一定年齡以下(如十五歲)之保險金額加以限定,於到達該一定年齡後,則將其保險金額提升至相當數額。其或為定期保險,抑或為終身保險之設計。此等保險之設計考量如下:

一、道德風險:

為避免不肖人士為獲取保險金故而殺害兒童,此等保險應設計成於一定年齡以下僅得獲取少量之保險金。如,將保險金額限定於新台幣二百萬元,其於一歲死亡時,僅可獲取保險金之一%;兩歲時,可獲取保險金之二%,以此類推。若以十五歲為限制,則其於十五歲前死亡,至多僅可獲取十五%之保險金,即新台幣卅萬元。

二、避免保險費負擔增加或無法投保保險:

如前揭,以平準保險費方式收取,若被保險人投保年齡越高,則所繳交之保險費越高。因此以較年幼時投保,對於被保險人較為有利。且若可盡早投保,則得避免其將來因某些因素,致其無法獲得保險之保障。

三、保險人之責任:

保險人之核保程序是否嚴謹,其將為保險業務得以順利運行之關鍵。故保險主管機關應嚴格實施監理措施,促使保險人進行嚴格之核保程序。果若保險人未能實施完善之核保程序,則應對其施以嚴厲處分,甚或使保險人負擔一定損害賠償之責任。

個人認為,是否應開放兒童死亡保險業務,其關鍵即在於如何避免保險金之給付,因而誘發不肖人士所致生之道德風險。如須開放,則保險金數額之限定,即為首要考量者。繼而,於未滿一定年齡死亡之兒童,亦應就其保險金之給付加以限定。保險監理主管機關亦應實施嚴格之監理措施,促使保險人進行妥適之核保程序。保險人如有違反,應加以嚴厲懲處,且亦應使其負擔一定之賠償責任。最後,個人建議立法院仍應對於內政部所頒「內政部輔導社會團體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加以檢視其合法性,藉以保障人民權益。

(作者為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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