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執法犯法 人民當自保

◎ 吳景欽

只有在司法警察出具身分證件及由檢察官所簽發的拘提票時,民眾才有義務到案。又除非是被拘提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若如自行到場接受詢問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二九條第三項,司法警察並無權移送檢察官。這也代表,當事人可自由離去,若因此受阻,警察反可能觸犯刑法的私行拘禁罪或強制罪。

至於民眾只要受到執法者偵訊,即便是在超商之類的場所,司法警察都須為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即有權保持緘默、有權請律師與窮困辯護等權利之告知,更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為全程錄音錄影。若偵訊未完備此等程序,因此取得的供述與資料,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此外,司法警察的搜索,雖以取得搜索票為原則、無令狀搜索為例外。惟由於聲請搜索票,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八條之一第一項,須經檢察官許可及經法官同意簽發,要件極為嚴格,就使無令狀搜索成為警察規避法律的巧門。

尤其是得同意之搜索,並無須於事後,向檢察官與法官陳報的審查機制,更使此種方式成為巧門中的巧門。甚而所謂自願性同意,在面對強勢的執法者時,即便事前告知得拒絕,恐也難為抗拒,則因此所簽署的同意書,何有自由意志可言?故此次憲兵隊的荒腔走板,正暴露出法律應然與實然的落差,更讓人思考,如此無視人權保障的偵查手段,到底只是個案,還是冰山一角?

人民法治觀念的提升,雖有助於防止公權機關的濫權違法,但如果執法者本身不守法,一切只為達犯罪控制的目的,而不顧正當程序的保障,則平民百姓就得隨時武裝好自己的法律知識,以防萬一。這是何等悲哀之事!(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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