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罪大惡極者不值得施予死刑

◎ 劉威良

最近因為大法官釋憲,死刑議題又被討論。德國早已廢死,社會大眾有沒有共識是另外一回事。只是德國民眾對死刑的存廢還有另一種觀點。他們認為死刑的存在,其實會誘使犯罪者在犯案時,因為有死刑的關係,而更有可能把被害者給謀殺掉,因為犯案者一旦讓被害者或旁人存活,很有可能留下的活口,會讓自己的罪刑被判死刑。當犯案者因為不想被抓,唯一的辦法就是把所有可能的活口都殺死,因為被抓到犯罪者就會被判死刑。犯案者在懼怕死刑判決的情況下,非常有可能誘使犯案者對被害的傷害一下升到謀殺滅口。

此外,加拿大在死刑被廢除以後,謀殺案的犯罪有減少的趨勢,而美國的調查也是,沒有死刑的邦,謀殺案比有死刑的邦更少一些。這些資料調查都在某種程度顯示出,有死刑的存在,某種程度是會增加被害者被謀殺的可能。

台灣人因為個人害怕死亡,所以推測只有死刑,滅掉罪犯才能讓犯罪者在犯案之前或當下因害怕被判死而減少犯案。但事實上剛好相反。根據調查比較結果,其實死刑會增加謀殺被害的機會,如果殺一個跟殺十個都是一個死,犯罪者會不會為了逃避被判死而把所有不相關的見證者都殺光?這對本來以為用死刑可以有嚇阻的作用,其實是打了一個很響的巴掌。

值得一提的是,每個人都會死亡,無論有錢沒錢,有沒有身分地位的人,死亡都是人類最終的平等。大家想想,就在今天醫療提高國人壽命的同時,其實許多人都盼望可以­「好死」,不要賴活,否則醫療可以無意義的延長生命,讓人毫無尊嚴的活著,甚至有醫師推動陪伴斷食,讓人可以有尊嚴的死亡。

所以好死等於是現代人最大的盼望,也是身為一個人最大的幸福,無論時間點是在人生命中的哪個時刻發生。現在來想想罪犯,如果一個罪犯他無懼死,他想自殺,卻又想成名如同鄭捷,最後他用國家給予的槍決死刑,求到好死,又成了名,那麼國家的死刑判決是成全了他,讓他求死得死,誘使他去無差別殺人來被判死。如果台灣沒有死刑,那麼鄭捷可能就不會無差別殺人,因為他死不了,被關或照德國法律很有可能被送精神病院治療而被永久管戒終生,這樣的精神折磨鄭捷可能更怕,鄭捷就可能不會犯案。

死刑或許是民意要的,但當我們把死刑想成是一種快速死亡的方式,它對追求死亡的人來說,其實是幸福的。而對於犯案者來說則非常有可能誘使他謀殺,說真的要報復罪犯,那就懲罰他,關到他自然死,我想這個酷刑對犯案者來說才是最大的精神折磨。許多人會問,讓罪犯在監獄中長長久久,國家為什麼要養這樣的人? 我的答案是這是給罪犯更強過死刑的最大精神酷刑,他必須在他有生之年永久面對他做的事而造生的影響,直到他自然離開人間。一個子彈解決一個人的生命,對於罪責重大的犯案者來說,其實是給他好死的最佳優待,罪大惡極的犯罪者完全不值得我們國家給他這樣的好死。

(作者著有「借鏡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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