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特殊身分加分制度有檢討空間

◎ 胡天賜

日前台大校內布條出現「火冒4.05丈」字眼,被外界發現是諷刺原住民考生加分制度,並引發社會關注,最後台大校方被迫於二十三日發表「遺憾自責」的聲明以平息眾怒。然而類似的制度,在美國卻早在一九九六年起就被法院認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我國現行有關大學部份的特殊身分學生加分制度,主要規定在「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等法規內。雖採名額外加方式,外觀上並未影響其他考生權益;然而此種制度實質上仍係根據種族或身分而授與特定考生特殊公法上利益,仍應符合憲法的規定。

美國若干州的法學院,早期為了保障黑人等少數種族學生之受教機會,也曾採取保障少數種族考生錄取名額之制度。然而此種以種族身分所形成的區別待遇,卻不斷遭受白人考生主張違憲。美國聯邦第五巡迴法院在一九九六年間的Hopwood v. Texas一案,認為找不出任何急迫政府利益,作為此種以身分為區別待遇的基礎,因此認定此種制度違反美國憲法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規定的平等保障原則。最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二○○三年間針對Grutter v. Bollinger一案對此一爭點做成判決。判決主筆法官O’Connor強調平等原則的核心,是在避免政府根據種族等身分而為不同的待遇,因此,除非有急迫要達成的正當目的,否則不允許依據身分為歧視待遇。但是她認為本案大學法學院之所以採用此種差別待遇,目的在廣納不同領域的學生,並藉由與不同身分學生的接觸,以豐富學院內所有學生的學習經驗,擴展學習視野。因此最高法院認為本於大學自主的原則,認為在達成上述擴展學生視野的目的下,法學院所實施的保障少數種族學生制度,符合憲法平等原則。

反觀我國目前實施的特殊身分學生加分制度,完全著眼於考生的形式身分,並未深入說明政府實施此種差別待遇所要達到的目的為何,未來應難逃憲法平等原則的審查。台大學生日前的諷刺,固然不值得鼓勵,但也絕非單純的一句「遺憾自責」,就可以杜悠悠之口。

(作者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行政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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