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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退伍轉公職搞貪污 退休俸須吐回

最高行政法院判陳男敗訴確定。(資料照)

貪污罪判刑九年半確定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陳姓空軍退伍中校教官,退伍後轉任退輔會榮民之家社工公職,卻收賄護航榮民遺產繼承案,他二○一一年申請退休,二○一八年被依貪污罪判刑九年六月確定;空軍司令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剝奪他的退休俸,並回溯追繳溢領款項。陳男質疑違反一事不二罰、法不溯既往的原則,興訟保退休俸,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陳男官拜空軍中校,退役前任職高職教官,一九九七年退伍,三年後再度服公職,到榮民之家擔任社工員,負責辦理寄養榮民亡故的善後服務、遺產管理、繼承業務,未料,他竟收取代辦業者的賄賂,洩漏個資、審核假文件,護航通過中國親屬的繼承案。

陳男被檢舉後,於二○一一年申請退休,最高法院二○一八年將他判刑九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確定。銓敘部依此剝奪陳男全數退離給與,空軍也核定取消他領受退休俸、優惠儲蓄存款的權利,並回溯追繳溢領款項。

陳男興訟主張,銓敘部既已剝奪他的退離給與,空軍又核定喪失其退休俸及優存,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且追繳已領款項,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最高行認為,剝奪與追繳貪污者的退除給與和已領款項,屬「管制性不利處分」,與行政罰法的「裁罰性不利處分」不同,沒有一事不二罰的問題。

興訟保退休俸 敗訴確定

最高行指出,服役條例規定「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除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屬立法者基於維護退除給與應符合公平正確原則,對於觸犯貪污罪且經重判者,溯及剝奪退除給與並追繳,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無關,空軍處分合法且合理,判陳男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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