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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中高檢:法官應尊重立法意旨

台中高分檢發言人、主任檢察官吳萃芳說,妨害秩序罪已限制是三人以上,若再自我限縮,恐讓民眾失去對法律的信任,無法達到保護社會秩序的立法功能。(資料照)

依法官限縮解釋 假借集會遊行、廟宇遶境、體育活動滋事 可能都沒事…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對於法官將妨害秩序罪的「聚眾」、「聚集」定義限縮,當年承辦此案的警官詫異說,照此邏輯,包括白狼張安樂,或其他陣頭以迎接媽祖為名,引發暴力衝突,都不構成妨害秩序罪,未來警方更難執法;台中高分檢發言人、主任檢察官吳萃芳說,妨害秩序罪已限制是三人以上,若再自我限縮,恐讓民眾失去對法律的信任,無法達到保護社會秩序的立法功能。

妨害秩序罪於前年修正施行後,衍生諸多爭議,彰化地檢署與彰化地院今年二月舉辦相關研討會時,就有檢察官列舉各種樣態,一群人持球棒滋事,辯稱「我們是棒球隊」,持榔頭毆人,宣稱「我們是修車師傅,隨身攜帶榔頭,也是很合理」。

律師徐承蔭說,妨害秩序罪維護的是社會法益,如果過為限縮解釋,就技術層面論之,檢察官舉證的難度會提高。

他舉例說,如果施暴者口徑一致,宣稱因打棒球而「聚集」,臨時起意而毆人滋事,檢察官會比較難以證明觸犯妨害秩序罪,徐承蔭主張,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的暴行,已危害公眾或他人,導致恐懼不安,就構成此罪,也才符合保護社會治安的刑法功能,以及保障被害人權益。

律師劉硯田認為,這些人「聚眾」是用餐,但在暴力衝突前,已對當下是在公眾場所,且「聚集」三人以上,以及「即將施以強暴脅迫行為」(毆人)等事實,都有所認識,而且至少也容認這些暴力的發生,施暴並不違反這些人的本意,就已構成妨害秩序罪,法院用「最初」聚集目的角度,當判斷的基礎,未來實務上,恐會更限縮該法條的適用空間。

吳萃芳則說,以美國為例,透過保護個人權益,來保障社會秩序,美國暴行罪中,一群人之中,有一個人動手打人、丟雞蛋,甚至只有比出毆人動作,就能構成暴行罪,反觀台灣的妨害秩序罪,已限制三人以上,範圍已自我限縮,再更嚴格的解釋法條,不但不合理,適用範圍大幅縮小,恐喪失此法的立法功能。

她強調,如依法官的限縮解釋,有人假借政治集會、選舉遊行、體育競賽而伺機施暴滋事,可能不觸犯妨害秩序罪,恐使多數民眾失去對法律的信任,頻增不安全之感,達不到保護社會秩序功能,希望法官尊重立法宗旨,妥適的解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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