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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國》何立斌/從法律觀點評議是否宜規定工會罷工「預告期」(上)

藉由此次華航機師罷工爭議事件,檢討公眾運輸事業或其他重大涉及公共利益事業罷工預告期間法制化議題。(資料照)藉由此次華航機師罷工爭議事件,檢討公眾運輸事業或其他重大涉及公共利益事業罷工預告期間法制化議題。(資料照)

何立斌/執業律師

按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準此以觀,職業工會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之程序實施罷工爭議行為,亦屬權利之行使,雖然現行法令對於職業工會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之程序實施罷工爭議行為,並未設有罷工「預告期」之規定,然而誠信原則乃任何權利行使所皆須受到之制約,罷工爭議行為亦不例外,民國一百年修正實施「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第二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是以罷工爭議行為雖為權利之行使,即使罷工爭議符合法令所定程序要件(例如:爭議調解不成立,且經工會會員過半數投票同意罷工)仍須符合誠信原則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倘罷工行為違反誠信原則,或被認有權利濫用情形,恐不能認係「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而有遭到民事求償之可能。

一、罷工預告期制度應可認係罷工爭議行為符合誠信原則之具體化:

(一)所謂誠信原則,係在具體的權利義務之關係,依正義公平之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之內容,避免當事人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自應以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並應考察權利義務之社會上作用,於具體事實妥善運用之方法。而法條所稱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

(二)以本次華航機師於一○八年二月初農曆春節罷工為例,華航公司係航空業者,國際客運、貨運業務量之大毋庸多言,且華航公司最大股東係政府官股,負有配合公共大眾交通運輸之政策責任,農曆春節國際客運業務量尤其繁重,由於現行法令並未設有罷工「預告期」之規定,華航機師以勞資調解破裂、職業工會會員罷工投票過半數同意,符合法定程序,以發布新聞方式通知農曆春節期間隨時將要實行罷工後,果於農曆春節期間實行罷工,造成部分華航航班取消,不惟雇主華航公司窮於應付,眾多旅客(消費者)行程大亂,權益嚴重受損。惟因本件罷工爭議行為程序上似均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規定之程序要件,現行法令復未設有罷工「預告期」之規定,而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揭示之誠信原則,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須由法院於個案斟酌事件之特別情形,衡量當事人雙方利益與公共利益,以使權利行使臻於公平適當,只是當初在修訂「勞資爭議處理法」時,對於罷工爭議行為是否應設「預告期間」,曾經過廣泛討論,但未達成共識因而未將罷工預告期間入法。是以依現行法制而論,基於罷工爭議行為係勞動鬥爭權之勞工最後手段,為保護勞動權促進勞動團結,罷工權具有憲法、法律層次的保障,法院實務見解似難有認定罷工爭議行為如無對外為罷工預告期即屬違法罷工之餘地。

(三)然而於個案諸如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中,如求償人(雇主或是旅客)提出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做為訴訟上支持求償之攻擊方法,法院判決理由將不得不予以回應,此時前述(一)「應就權利人(罷工機師)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的衡量準則,相信應是法院判斷機師行使罷工權是否違反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依據。華航罷工機師行使罷工權之訴求為改善疲勞航班的人力調度、增派人力,惟華航目前長時間航程的機師人力調度倘使符合國際民航組織所定標準,或是並未遜於其他先進國家航空業實務,則恐將削弱華航罷工機師之罷工爭議訴求利益之正當性(亦即罷工機師訴求飛航安全之正當性被削弱),而罷工爭議刻意選擇農曆春節航空客運緊俏期間發動,以旅客消費者權益做為籌碼之主觀企圖不可不謂明顯,罷工訴求的利益與雇主、旅客消費者、社會公眾因罷工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實有比例失衡,以現今消費者意識抬頭之主流,職業工會與罷工機師卻沒有預告罷工期間,尤致旅客與消費者猝不及防難以因應。

雖然罷工爭議行為本質,是勞動鬥爭而雇主難免有所損失,然而罷工爭議行為其目的應非鬥至勞雇雙方兩敗俱傷,此觀之勞動爭議處理法第一條立法目的之一「穩定勞動關係」至明,是以職業工會與罷工機師沒有預告罷工期間,依目前實務最高法院所揭示違反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衡量基準,即使並非違法罷工,亦仍有構成違反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可能。

(四)是以罷工預告期制度,應可認係罷工爭議行為符合誠信原則之具體化指標,藉由此次華航機師罷工爭議事件,檢討公眾運輸事業或其他重大涉及公共利益事業罷工預告期間法制化議題,應有助於貫徹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為一切權利行使之上位概念,減低對於旅客(消費者)之損害,並適當調和勞動權與消費者權益,亦符合消費者意識抬頭之主流趨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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